4、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逐步放开增量配电市场,探索社会资本投资新增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逐步放开售电市场交易,科学界定售电主体条件,通过售电侧的市场竞争,给电力用户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能源利用效率和用户用能水平。
5、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有序缩减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比例,加快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向以市场手段为主转变。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交易价格采取双边协商或平台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市场主体应承担江苏电网辅助服务义务。
三、市场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
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总体设计、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推行,逐步到位。各阶段建设主要目标任务如下:
第一阶段(2017-2019年):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和配售电业务,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释放电力改革红利,初步建立电力市场机制。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建立科学合理、与江苏电力市场相适应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二是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实现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出台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监管办法,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三是建立健全电力市场注册制度;四是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制定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方案和电力市场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办法,组织市场主体开展中长期交易,逐步扩大竞争性环节直接交易规模,通过市场化手段调节电力需求变化造成的发用电量偏差;五是开展日前电能交易、实时平衡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的模拟试运行;六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七是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建立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约交易机制,逐步放开零售市场,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八是扩大跨省区市场化电力交易规模;九是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全额消纳机制,根据上网标杆电价和核定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第二阶段(2020年):扩大资源优化配置范围,丰富市场交易品种,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形成较为完整的电力现货市场体系。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取消竞争性环节发电计划;二是开展日前电能交易和实时平衡交易;三是建立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四是继续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实现零售市场充分竞争;五是探索研究电力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阶段(2021年-):推进市场自我发展与完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继续完善电力现货市场;二是建立健全电力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三是建立开放的市场框架,在电网结构允许的前提下,自愿与相邻电网电力市场联合运行。
四、风险防控和监管
(一)强化电力安全监管
1、强化调度规程执行的监管。市场主体应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照并网调度协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在第一阶段日前电能交易、实时平衡交易模拟试运行后,第二阶段建立现货市场,充分考虑系统运行的各种安全约束条件,建立日前和实时平衡等现货市场,帮助系统用最小的成本维持系统运行安全。同时,激发市场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积极性,保证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3、完善紧急事故处理机制。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为保障市场主体利益,应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下的紧急事故进行分类定级。
4、加强电力调度机构监督管理。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则,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及时向市场主体预报或者通报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二)确保电力可靠供应
1、落实优先购电制度。通过落实优先购电制度,保障一产、三产中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以及居民生活用电需求。优先购电用户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列入优先保障序列,原则上不参与限电,初期不参与市场竞争。
2、确保电力供需平衡。按照市场化方向,统筹市场与计划两种手段,引导供应侧、需求侧资源积极参与调峰调频,稳定电力供应,保障电力电量平衡,确保社会生产生活有序。
3、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当出现电力较大缺口或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灾害性事故时,可实施市场干预乃至市场中止,通过需求侧管理等措施,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用电需求。
(三)防范电力交易风险
1、建立市场力风险监控机制。建立市场力分析评价指标体系,采取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事后评估和处罚等措施防控市场操纵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防范市场风险。竞争性发电侧与竞争性售电侧,单一市场主体(含其关联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20%。
2、建立申报价格限价制度。市场建设初期,对中长期集中竞价和现货交易申报价格必要时实行上下限约束,规避电力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风险。
3、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针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成员的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4、实施市场干预和市场中止。根据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作和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制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办法,规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的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
(四)加强电力市场监管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类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苏电力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江苏能源监管办依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制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对电力市场实施监管。根据监管需要,江苏能源监管办可委托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在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发改委(能源局)、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等部门按省政府确定的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一是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编制电力市场建设方案。二是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牵头组建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电力市场运行管理。三是省发改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牵头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四是省物价局牵头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五是省经信委牵头开展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六是省发改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牵头开展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专项改革试点。
(二)电力市场试点进度安排
2017年开展月度平台集中竞价交易;2018-2019年,开展日前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模拟运行;2020年,正式开展日前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探索开展电力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2021年起健全日前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建立电力金融衍生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