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一体化。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推广标准化、集成化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
(四)农村光伏发电。利用农户院内空闲可利用土地或屋顶建设常规分布式光伏电站。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常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七条:补助条件:从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颁布之日起,在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建设标准符合规定技术要求;项目按规定程序已办理完验收手续,且正式并网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重点优先支持以下示范项目:
(一)已出台支持政策的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
(二)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优先采购省内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的项目。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期限
第八条: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投资补助。按照示范项目采购的“省内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和逆变器总金额÷全部光伏组件和逆变器总金额×装机容量×1元”标准进行相应的补贴。
第九条:补助资金执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限3年。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节能技改专项资金、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进行补助。
第十条:市县财政可根据当地情况对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市县财政局自行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企业及个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指南的具体要求,通过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http://xmk.sf.gov.cn/)填报资金申请,县、市发改、财政、工信、住建等部门逐级行文上报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并提交以下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一)《陕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资金申报表》(附件3)
(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
(三)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四)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五)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需提供项目 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六)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市、县供电部门负责对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初审。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进行复审。市、县发改、住建、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项目验收等情况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初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建、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进行复审,形成项目初步 计划在发改委网站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示范补助资金申请资格。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的拨付。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预算下达手续,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由市县项目单位所属的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具体拨款手续。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齐全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发改、住建、工信、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紧密跟踪项目进展,严把项目质量关,严格审查企业及个人申报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项目入围申报,对部分需要现场核实的项目可进行核查,确保项目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收回已拨付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今后年度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