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光伏大棚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复合项目利用农用地可以不改变原本的用地性质

来源:全民光伏发布时间:2017-10-11 09:44:47

拖欠补贴、弃光限电和土地问题被称为光伏行业的三大难题,其中光伏电站用地问题已成为光伏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

此前2015年,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曾经明确,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强化光伏扶贫用地保障,进一步细化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监管。

2017年10月10日,国土部召开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新闻通气会,对《意见》部分内容进行解释(通气会原文见图文二)。记者为你梳理如下。

1、明确用地范围

《意见》提出,光伏发电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解读: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罗明的解读,

第一,永久基本农田不能用,包括复合项目也不能进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一条底线。

第二,复合项目的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由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第三,复合项目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以不改变原本的用地性质。


日前,山东省微山县政府已经通过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协调省供电公司,对相关6处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了停电断网。被要求拆除的6个光伏电站总计298MW。

关于被拆除的原因,根据文件,是经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摸底排查,该6个光伏电站项目被判定为自然保护区内微山县违规项目。

 


2、确定政策支持

《意见》明确,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3、制定非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标准规范

《意见》要求,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

解读: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罗明的解释,在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中,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本地区复合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的同时,还应当明确监管措施。

关于大家关心的光伏复合项目中方阵架设高度、架设形式、架设施工工艺等,按照《意见》要求,均由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商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要求和需要研究提出。

4、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

《意见》强调,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或责令整改。项目违反规定的,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解读: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陈国庆解释,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了桩基用地之外,其他部分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清理;项目退出时,用地方应当拆除地上物,将土地恢复原状。违反上述要求的,将被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总结

光伏违规用地,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有很多地方光伏电站对土地要求比较高,而光伏电站在能源项目中收入比较低,税收又有优惠,所以地方对地面光伏电站并不支持。为了达到项目上马,很多光伏项目只是从建设的方面考虑先建设起来,并未想过土地性质的问题,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审核不严,导致违规用地的出现。

在光伏行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光伏用地问题已经成为了发电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确应当协调一致,出台相关政策,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并降低光伏企业的用地成本,促进光伏行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此次对光伏用地的进一步规范,提示企业在选电站的时候,国家规定的耕地红线不能触碰。对于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电站用地应该占用荒山和滩涂、大棚,进行土地二次利用,光伏企业应该多利用这个土地。同时,国家层面应该从指标分配上入手,目前屋顶光伏并不占指标,可以放开屋顶电站的指标。

化解违规用地问题,光伏企业在建设之前要做好尽职调查,同时不能有侥幸心理,如果只是罚钱了事,那么损失并不大,但是被要求责令拆除已建好的项目,那么损失就会比较大。

案例一:河北涉县某光伏电站违法占用耕地

案件过程

2014年9月,涉县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涉县龙虎乡北郭口村耕地建设办公楼和维护站,占地面积6.56亩。2015年1月8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3月17日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6.5696万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11月30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案例二:内蒙土默特右旗某光伏电站违法占用耕地

案件过程

2011年12月,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光伏电厂、专家楼、30万m3加气站项目,违法占用耕地1274.2亩。2011年12月,土默特右旗国土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2012年1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849.47万元。

处罚结果2012年4月,土默特右旗国土资源局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移送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同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缴纳罚款849.47万元。 2015年1月,土默特右旗沟门镇政府给予责任人纳太村支部副书记刘俊生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三:福建漳浦绿农光互补电站违法占用耕地

案件过程

该项目为福建当前最大的农光互补光伏项目,由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公司和福建绿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建。项目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并入国家电网发电。项目总投资12亿元,占地2000亩。

处罚结果7月8日,福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公开通报该项目非法占用土地,于2016年5月被立案调查: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赤土乡浯源村委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人民币22元计人民币144736.24元的罚款。

案例四:青海共和某光伏项目违法占用牧草地

案件过程

2014年4月,青海省共和县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光伏园区道路,占地面积为883.26亩,均为天然牧草地,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2015年5月23日,共和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立案查处。2015年5月30日,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共和县某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土地883.26亩(5888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共计588840元”;限期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处罚结果2015年6月24日,涉案单位缴纳了全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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