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政策汇总 华东地区篇
重点政策汇总
上海市
一、《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1.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审批的区发展改革委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市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20号之前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上季度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政策:1. 关于印发《上海市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4]237号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用户)确认单。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江苏省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1.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安排我省120万千瓦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为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发电成本下降,经研究决定,2016年安排30万千瓦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实施省内光伏“领跑者”计划。
2.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分解下达2016年度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和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25号
分类管理建设规模。经研究决定,对国家能源局下达的120万千瓦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作如下安排。
一是安排17万千瓦,专项用于扶贫建设,继续在省定扶贫开发县、六大片区开展
光伏扶贫工作,涉及的县(区)各下达1万千瓦。
二是安排3万千瓦,专项用于奖励引导,支持苏州建设“国际能源变革论坛”永久会址,打造同里绿色能源小镇,引导扬中市创建绿色能源岛(太阳岛)省级示范区,奖励中天科技代表江苏参加“中国清洁能源‘十二五’总结与‘十三五’展望专题活动暨2016中国国际清洁能源博览会”,各下达1万千瓦。
三是安排30万千瓦,由省统一组织优选,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
四是安排70万千瓦,继续采用“因素法”分解下达各省辖市规模。在去年各市和有关专家共同参与,“因素法”分解规模的基础上,结合新情况、新政策和新要求,修改完善《江苏省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有关专家、相关厅局及各市代表共同研究,科学设置各因素权重,分解下达各市新增建设规模。
浙江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1.浙江省发改委下达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
2016年度我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00万千瓦,通过竞争纳入建设规模的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
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
淳安等29县光伏小康工程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审核程序的通知-浙价资〔2015〕122号
已建成投产并按程序完成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申请结算上网电价及补贴资金,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核确认。
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国家资金补贴的年度指导规模和各设区市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可获得国家资金补贴,并享受省级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不需要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光发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光伏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尽可能简化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6〕2号
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3元。
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审核程序的通知-浙价资〔2015〕122号
已建成投产并按程序完成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申请结算上网电价及补贴资金,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核确认。
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国家资金补贴的年度指导规模和各设区市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可获得国家资金补贴,并享受省级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不需要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尽可能简化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三、光伏扶贫电站政策1. 关于印发《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6〕11号)
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建设模式。
一是集中式扶贫光伏电站。充分利用荒坡荒地、沿海滩涂、鱼塘水面、农业大棚等上方架设太阳能电池板建设农光、林光、渔光互补光伏电站。
二是分布式光伏供电系统。以户为单位,优先利用屋面资源建设户用光伏系统。……对屋顶或庭院不适合建设的,可以按照集中式电站选址条件集中联户、以村带户等方式建设,实行分户收益。
2.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小康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扶贫办〔2016〕19号)
产品组件规定:各地在实施招投标时,各投标企业原则上不能更换参与省级目录企业投标时提出的包括单晶硅、多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等组件和逆变器在内的光伏核心组件型号、品牌等,但允许其更换为《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同标准等级以上的产品。其他材料确需更换的,也应属于《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所列明的同标准等级以上的产品。
落实好代持股工作。按照《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财政补助、村级集体资金(产)、农户资金(产)所占的股份由当地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代表其做好项目投资、分配和股权管理等工作。各地要及时确定代持单位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将农户和扶贫重点村的股份作为优先股,由代持单位集中收取分红后,及时发放给“4600”巩固对象和省级结对帮扶扶贫重点村,如有分红节余,可用于低收入农户巩固提升工作,不得用于工作经费。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要求:“淳安等29县光伏小康工程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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