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一、地面集中式电站相关政策:
1.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6〕1629号
将省发展改革委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且不得进一步下放。韩城市项目纳入渭南市统筹备案,神木、府谷县项目纳入榆林市统筹备案。屋顶(不含农业大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各地发改部门出具的光伏电站(含分布式地面电站)项目备案文件仅作为企业办理项目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的依据。项目开工前,须通过参与全省光伏电站竞争性必选获得纳入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资格。
2.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陕国土资发〔2015〕27号
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使用荒山、荒滩、荒漠及未利用地,尽量不毁坏原有林草植被,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现有屋顶、设施农业顶棚、煤矿采空区、荒滩荒草地,以及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等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不影响原有林草植被的非建设用地部分,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协商补偿,或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照规划装机容量核定场区用地总面积。其中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在用地标准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标准可参照相关建设用地定额执行。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政策:
1. 陕西省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7号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甘肃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93号
光伏发电园区或集中区已做过整体地灾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规划环评等前置工作手续的,该区域内单个项目的地灾评估、环评等前期工作程序可根据已做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非园区光伏发电项目,限时办结出具除电网接入外的项目用地预审、环评等开工前所需相关手续。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93号
光伏发电园区或集中区已做过整体地灾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规划环评等前置工作手续的,该区域内单个项目的地灾评估、环评等前期工作程序可根据已做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非园区光伏发电项目,限时办结出具除电网接入外的项目用地预审、环评等开工前所需相关手续。
青海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建设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961号
海南州、海西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协调当地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海西州柴达木、海南州塔拉滩区域的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一次性征收,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部分实行缓征草原植被恢复费,加快光伏项目建设进度。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号
自项目备案之日起,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已备案的项目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如确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