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要求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私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并纳入本企业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促进
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等文件,特制定《合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7-075”,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政策及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并符合本细则相关要求。
第二章 企业条件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具体包括: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非本市注册的整车生产企业需在肥成立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认缴期限不超过1年),且在产品销售周期内无工商行政处罚及投诉情况。
3.在本市设立经合法授权且符合要求的本企业专用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数量详见附件3),并分布在合理的区域;销售及售后服务机构需配备一定数量新能源汽车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每家机构需配备一定数量交流和直流充电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承诺对社会开放,并对其进行有效监控;服务机构设置醒目的充电方位指示牌和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标识,充电车位按照专用车位管理;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定价执行;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及时给予解决,同时应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
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私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并纳入本企业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5.提供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质保,对乘用车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对商用车(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具备适时将数据接入政府监控平台的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车辆应用的生命周期;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时,企业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政府监控平台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信息档案,跟踪记录汽车的使用维修等情况(包括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和处置情况),对关键零部件总成及整车配置、出厂监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生命周期。
(五)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
(六)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七)接受政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指导和监督等。
(八)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在全国累计销售(截至申报前)新能源乘用车不低于5000辆。
第三章 产品条件第四条 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未发生因质量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
(四)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
(五)新能源乘用车座位数不少于4座,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申报管理。
(一)市主管部门可委托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承担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
(二)首次申报的生产企业需提交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新增产品申报仅需提供第三章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市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情况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将向社会发布。
(四)完成申报的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附件4)。
第六条 购置新能源汽车从事租赁、客运等商业行为的,需提前1个月申报应用客户的相关材料(附件5)。
第七条 按照市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开展资金兑现工作,先销先得(以车辆上牌时间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本市销售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检和评估,同时委托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等对市场、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监督。
(一)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不再享受本市地方财政补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不一致;
3.产品一致性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
(二)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不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实际销售数量远低于申报的计划销售数量;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三)取消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要求重新进行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引用的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按新要求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颁布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实施。
第十条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开展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合科〔2016〕144号)文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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