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

来源:晋城科技局发布时间:2017-08-01 15:35:57

索比光伏网讯: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精神制定的《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试行办法》试行期已满,结合实施情况,现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全市范围内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对全市精准扶贫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结合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适度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采用后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购置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且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省单独立项予以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一)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建设的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补贴包括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和光伏项目建设安装补贴。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标准: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建设安装补贴:按建设装机容量给予3元/瓦一次性补贴。

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每户建设安装补贴的规模最高10千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每个经营主体建设安装补贴的规模最高不超过500千瓦。

第八条本地光伏产品是指在晋城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使用在晋城市范围内生产的硅片、光伏电池片组装成的光伏电池板(其他材料太阳能光伏电池板参照执行)。

第三章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条件及流程

第九条备案条件

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须在晋城市科技局审核备案,未审核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列入补贴范围。备案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环评批复、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文件和能够生产硅片、光伏电池片的主要设备的规格、产能清单及购置发票等。如生产线不完整,本地备案企业之间可通过相互合作予以解决,否则不予备案。

第十条备案流程

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光伏生产企业可随时提出备案申请,通过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除本地光伏产品外,其它光伏配件不予要求。

第十二条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本地光伏产品提供者应与用户签订购销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把五年内免费保修等质量要求列入其中。

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和安装施工企业(人员)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运行安全。

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须向电力部门申请并取得电力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凡经备案的本地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应守法诚信经营,若企业失信被曝光两次,将永久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四章 申报要求、材料和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使用的光伏电池板须为本地光伏产品;

(二)项目须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

(三)家庭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须为我市农业户籍,且拥有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农户须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不得跨越行政区域,其中我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报光伏发电项目补贴,不要求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必须与申报人相一致;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项目,须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为农业产业化服务。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申报光伏补贴项目,用于农业产业化的电量不得低于发电量的5%,判断标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的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值为依据。以前已经享受过补贴的项目,再次申报补贴时自用电量不得低于5%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要求

新建项目首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光伏项目与农业产业化结合的简要说明材料;农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场地所有权证明,其中我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如所建项目场地产权与申报人不一致,申报时应当提供县(市、区)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户证明材料,同时申报户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长期使用协议且所在村委会出具意见并盖章;

(三)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四)购入光伏发电板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五)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再次申请电量补贴农户只需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发电量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型农业主体)》和电网企业出具的发电量证明。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

光伏补贴工作每年申报两次,具体申报事宜通过晋城科技信息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发布。

(二)申报审核程序

1、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审核的组织单位。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并网发电后,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报补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组织单位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2、各组织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农户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农户核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存在并正常运行、实际安装地址是否与电网审批地址一致,核查结果需填写《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核查意见单(农户)》。

3、市科技局负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初次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需填写《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核查意见单(农业经营主体)》。

4、各组织单位审核结束后,需对审查结果在当地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资金额度按照统一格式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科技局。

5、市科技局负责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在晋城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与通过审核的农户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6、所有农户申报审核资料全部由组织单位负责存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审核资料由组织单位和市科技局共同存档。

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七条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实际发电量凭据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八条建设安装补贴根据项目的装机容量,按审核结果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凭资金拨付文件给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资金补贴手续。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申请补助者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并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黑名单”。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对《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进行修改后,本办法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操作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户)》

附件2:《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附件3:《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核查意见单(农户)》

附件4:《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核查意见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附件5:《**年第*批光伏发电补贴资金明细表》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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