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区域电力市场、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是中央的一贯要求。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明确将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作为市场建设目标。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9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进一步要求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
电力市场体系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没有级别之分;区域电力市场包括在全国较大范围内和一定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电力市场两类。坚定信心,推动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现实情况是省间壁垒重现并有加重之势,区域电力市场却被虚化、忘记了。
省间壁垒重现,区域市场被虚化
回顾上一轮始于2002年的电改,其开展了东北、华东等电力市场建设实践,取得了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宝贵经验,验证了市场在区域范围实施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以及大区电网统一调度的能力,也验证了国家行政资源调配的能力。但区域电力市场无法持续健康推进,其背后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技术层面之外、更深层次的是电力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等。区域市场暂停后,尽管政府及企业又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但伴随区域电网公司及区域电力调度中心的消融,区域电力市场淡出视野,“全国电力市场”上升为主角。
2015年新电改以来,成立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大力开展省间交易。资料表明,2016年省间市场交易电量完成191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1.9%,包括银东直流省间电力直接交易、西南水电外送集中交易、“电力援疆”市场化交易、锡盟—山东特高压送山东电力直接交易、京津唐地区电力直接交易等。繁荣交易背后,是发电企业反映交易需求的神秘化、交易选择权的弱化以及交易组织的碎片化,是省级政府的强势出现以及省间壁垒问题的加重。
区域市场是统一电力市场必经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关于路径选择问题也争论多年,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借鉴。我国市场发育的目标模式是要形成一个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但路径如何选择?
是一步到位通过国家制定统一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统一市场,使市场在各个地区同步发育;还是先发育区域市场,随着区域市场的不断扩大和融合,逐步形成统一市场?
初期我们急于推进全国统一市场,没有充分注重区域间经济发展日趋不平衡的现实,结果是不仅统一市场发育不良,而且出现了严重的地区分割和市场封锁。后来逐渐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渐进过程,其中必须有一个过渡模式与目标模式相衔接,建立若干个跨行政区、开放性的区域共同市场,是形成全国大市场的必经阶段。
现在国家提法是: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为引领,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
同样地,电力市场化的路径选择,也要正确和全面地认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市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统一的是什么?是统一规则、统一交易、统一调度执行吗?可能今后比较长一段时期内,更应强调的是统一规划、统一市场理念、统一安全可靠性标准。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两者应统一看待、不能割裂。因为前者强调电力市场不应隅于一省一地,最终目标是全国市场一体化;后者强调打破省间壁垒,首先要在若干省份之间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电力市场。前者是目标,后者是途径,前者是理念凝练,后者是具体实践。既不能以“区域”矮化了“全国”目标,也不能以“全国”虚化了“区域”实现途径。
9号文配套文件说的“一定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区域电力市场,就是2002年5号文件力推的、块状区域电力市场。区域是若干个毗邻省份的联合,但又不是简单、行政化的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华北6大区域,行政“区域”与市场“区域”的关系,5号文件概括为“根据各地电网结构、负荷分布特点及地区电价水平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数个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块状区域电力市场的目标是推动电力调度控制区的合并,实现区域范围内全商品、全要素的电力(而不是电量)平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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