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报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精神,按照我市光伏发电扶贫建设计划,由有关旗县区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于6月23日前报市发改委,并抄送市扶贫办。为做好方案编制工作,确保通过国家评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旗县区政府是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尽快成立光伏发电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成立文件抄送市发改委、扶贫办。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扶贫部门确定的扶贫对象开展光伏扶贫工程,确保扶贫资金及时、准确到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地区光伏扶贫任务。
二、项目法人公司必须由旗县区政府的投融资主体与社会投资企业合资组建,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项目法人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旗县区政府的投融资主体占股不低于50%。旗县区政府投融资主体要出具出资证明文件。
三、为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全市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全部采用地面集中式,建设规模应尽可能集中。
四、旗县区政府在上报实施方案时要出具光伏发电扶贫兜底承诺函,在承诺函中明确一旦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的扶贫收益不能足额发放时,由本旗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足,确保项目对应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光伏扶贫收益不低于3000元。
五、实施方案中要附有当地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或在年内可以调整规划的文件,当地电网企业出具项目接入技术上原则可行的文件。
六、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自项目建成发电之日起持续扶贫20年。项目的基本电费收入和补贴收入由电网公司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拨付。
附件:赤峰市光伏发电扶贫建设计划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