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健康有序发展,5月中旬,市发改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有关规定上溯到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并要求我市各地遵照执行。
据市发改局相关人员介绍,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根据《全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我市属于III类资源区,2017年新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0.85元/千瓦时(含税)。凡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今后,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根据《全国陆上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我市属于IV类资源区,2018年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0.57元/千瓦时(含税)。凡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据悉,国家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陆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此外,要求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FR:韶关市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