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光伏项目全部占地为建设用地
2016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向天津市国土局回复《关于
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原件附后),文件中强调:
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
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随着“国土5号文”的落实,全部面积为建设用地已经基本成为既定政策。建设用地的成本高,将大大增加光伏项目的负担。
目前,已经有很多大企业致力于推动“国土5号文”的修改。但在此之前,土地性质问题成为悬在农光互补项目头上的一把利剑。一日不解决,农光互补项目就很难大规模发展。
二、土地使用税雪上加霜
近日,某东部省份的税务局就“光伏项目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具体的请示和回复如下。
太阳能光伏发电清洁便利无污染,但占地面积较大,建议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实行税收优惠。现在地税机关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全额征收该类企业土地使用税,将大大加大企业负担,企业面临关停,将对当地企业发展相当不利,政府意见很大。如果对企业“放水”管理,地税机关将面临渎职刑责。另外,有的光伏发电设备在上面采集光能发电的同时,下面还中只有农作物,而按规定用于种植的土地应予以免税,该如何处理?
光伏企业项目占用农业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光伏企业为节约占地成本,大面积处理荒山、鱼塘、牛舍屋顶、甚至农村居民房顶等,在上年用于建设光伏发电板,对于直接租用或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因是占用的土地上方空间,不影响农业生产,建议依据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于免税。
经请示总局,结合财政部和总局内部沟通的对光伏发电土地使用税的处理意见,明确以下问题:
一是按照现行规定,光伏发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应税面积的确认,凡符合财税[2006]56号规定,由光伏发电企业作为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作为应税面积。
三是对目前存在的“农光互补”经营形式,财政部与总局内部沟通的意见是,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从上文可以看出:光伏项目用地,不分地类(包括未利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等),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那土地使用税到底要收多少呢?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每年缴纳。其标准为: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范围比较大,在0.6~30元之间。
据了解,该省按照5元/m2进行征收。以一个20MWp的项目为例,大约占地0.4km2。
5×0.4×106=2000000元=200万元。
根据我国的太阳能资源水平,全国的光伏项目如果采用最佳倾角,年满发小时数在800~1800h之间,大部分地区集中在1100~1500h之间。
假设该项目在太阳能资源相对较好的地区,年满发小时数为1300h,20MWp的年发电量为2600万kWh。
仅仅由于土地使用税一项,折合一度电增加0.077元/kWh!!
如果项目在太阳能资源相对较差的地区,年满发小时数为1100h,20MWp的年发电量为2200万kWh,则仅仅由于土地使用税一项,折合一度电增加0.091元/kWh!!
除此之外,光伏项目还要缴纳:林业补偿金(涉及林地的都要交,宜林地6块一平,林地18块)、水土保持费等等土地相关费用。具体参照《什么性质土地可用、土地审批流程及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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