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
光伏扶贫工程的受益对象是以兜底保障为主体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村级发电系统应单村建设,建设条件不允许可适当联村建设,
光伏扶贫要与易地搬迁扶贫工作有机结合。
在光伏扶贫收入分配上,《意见》提出村级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40千瓦收益作为村集体收入,其余分配给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社会资本及企业参股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资产产权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投资主体将贫困村、贫困户所占股份优惠折算量化,贫困村、贫困户按所持股份优先分红。此外,针对光伏扶贫工程用地规定,支持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按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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