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美都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董秘近日收到浙江省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称,“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处置子公司60%股权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2015年3月28日,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美都经贸浙江有限公司分别与海南宝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海南美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2585万元和235万元的交易价格向海南宝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海南美都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该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年初董事会授权,但该事项对你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超过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直至2015年半年报和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王勤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王勤予以警示。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需要一提的是,这已经不是美都能源第一次信披违规。
今年1月份,上交所发布两则关于美都能源的通告称,美都能源因处置金融资产获利、转让全资子公司海南美都置业部分股权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对外披露,遭上交所通报批评。此外,上交所决定对时任财务总监陈东东、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勤予以通报批评;对董事长闻掌华予以监管关注。
公告称,经查明,截至2015年12月份,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处置金融资产实现投资收益共计3.17亿元。其中,通过出售其持有的其它上市公司股票获得投资收益1.94亿元,通过石油套期实现投资收益1.23亿元。公司处置金融资产实现的投资收益金额巨大,超过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0%,且直接影响公司2015年度业绩的盈亏变化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上述资产出售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交所表示,公司上述资产处置事项对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财务总监陈东东作为资产处置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王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以专业审慎的态度对待上述交易和披露事项,对公司违规事项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东东、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勤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