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电费结算规定与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公平结算电费
青海、贵州、安徽等省电网企业要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结算该期上网电量电费,并及时结算拖欠发电企业电费。
安徽省电网企业在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政策。
云南电网公司在汇票支付比例上,要公平对待鲁布革电站与其他发电企业,做到一视同仁。
青海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购电费中承兑汇票支付比例,并按季度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承兑汇票收支情况。
山东省电力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照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按时足额结算电费。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在本报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发电企业支付增值税尾差资金,如逾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七)严格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保障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法规,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青海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要求,及时、足额向发电企业转付可再生能源补贴,不得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
山东省电力公司要认真梳理2014年至今由电网企业擅自变更容量后并网的光伏电站,会同光伏企业逐一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