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19青海省电网企业使用承兑汇票支付电费比例偏高
2015年,青海省电力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占应收电费70.5%,同期支付购电费中汇票占比85.32%;2016年上半年,青海电力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占应收电费64.38%,同期支付购电费中汇票占比89.93%。
专栏20电网企业对部分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差别化对待
1.云南电网公司在电费结算中对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鲁布革电厂能按月100%结清电费且无承兑汇票,对其他发电厂的各月电费结算率只能达到90%左右,季度末结算才能达到100%,且承兑汇票比例超过15%。
2.山东省电力公司对各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标准不一,超前支付和逾期支付现象并存。如,2015年12月31日在交易中心尚未出具结算单的情况下,山东省电力公司提前支付华电莱州电厂2015年12月份电费1亿元;胜利电厂#5机组于2015年12月16日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验,山东电力交易机构于2016年1月出具2015年12月该厂结算单,应结电费1.7亿元,但山东省电力公司直至2016年2月22日和2月25日才分别结算该笔电费。
(七)部分电网企业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不力,影响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
部分电网企业延期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或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增加可再生能源企业现金流压力。部分电网企业擅自下发文件,变更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违规帮助光伏企业套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专栏21部分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
1.黑龙江省电力公司2015年底收到财政部发放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6.84亿元,直至2016年2月26日才向有关发电企业支付。
2.青海省电力公司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问题。2015年,青海省电力公司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40.19亿元,汇票占比11.44%;2016年上半年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8.35亿元,汇票占比28.58%,增加可再生能源企业现金流压力。
专栏22山东省存在由电网企业下发文件,变更光伏发电容量现象
山东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在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出台相关文件的情况下,超越职责权限,以选址土地不适合建设光伏电站等原因为由,出具文件擅自下调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如,中节能(新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2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已于2015年9月17日按规定登记备案。2016年5月30日,在没有任何政府文件支持的情况下,山东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出具《关于调整中节能(新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泉沟镇20兆瓦地面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的意见》,将该项目原规划装机容量20兆瓦变更为18.5兆瓦。2016年6月1日,新泰市发展改革局才出具《关于调整中节能(新泰)二期2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装机容量的说明》,无红头、无签发人,存在补办文件的嫌疑。
在检查中还发现,山东省电力公司在肥城老城镇二期20兆瓦项目中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四、监管意见
(一)规范购售电合同与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和备案工作
黑龙江、山东、青海、安徽、云南、贵州省电网企业要及时并严格对照“两个范本”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明确发电企业各类技术参数信息及法人授权书、电力业务许可证号等各类要件,必须按规定要求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在电力系统实际运行中坚决杜绝无协议调度、无合同交易。
(二)加强电力调度管理,进一步提高调度运行水平
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三公”调度管理,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合理控制各发电企业年度合同电量完成率。
华东、安徽等网省电力调度机构要高度重视系统整体运行经济性,根据电网需求合理安排抽水蓄能机组运行,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在区域范围内市场化配置资源,提高抽水蓄能资源利用的整体有效性。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合理安排旋转备用,提高发电机组的负荷率,降低发电煤耗。
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要优化运行方式和计划安排管理,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尽快实现新能源管理系统和调度控制系统的数据同步,保持调控目标负荷率与日前发电计划一致。
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当前发电企业拨号上网登录系统的方式,方便发电企业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两个细则”有关规定,严肃并网考核工作
黑龙江、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切实落实“两个细则”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网机组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按时将新建机组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风机脱网等并网运行管理工作,将相关火电、风电漏考费用按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求,纳入“两个细则”予以分配。
安徽省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计算黑启动考核费用,严格执行因计划检修等不能提供黑启动服务机组的考核。
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并网考核事项和标准,加强调度日志、资料台账、数据存档等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管理,对青海汉东电厂考核错误的事项予以纠正。
(四)严格执行新建电源进入商业运营有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流程有序衔接
安徽、湖北省电力公司要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报新建机组并网调试、整套设备试运、进入商业运营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超期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要及时申请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电量,形成的差额资金50%计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予以分配,50%计入电网企业收入。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要及时制定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方案并上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尽快完成差额资金分配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国家电网公司要结合各省实际电力供需形势,在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开展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
广东、贵州电网公司要按照《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规定,在落实“西电东送”战略、兼顾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发展等因素下,尽快研究完善“黔电送粤”量、价协商机制,进一步提高“西电东送”合同签订效率。
贵州电力交易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规则的宣贯,提高市场主体的履约意识。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合同条款约束力,确保市场交易的严肃性。
青海省电力公司要规范交易组织,每次组织交易前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有关情况,交易结束后报告执行结果;要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质,确保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云南电力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电力可靠供应和充分消纳清洁能源的前提下,严格执行经过安全校核后的市场交易结果。
山东省电力公司在招标抽水电量时,应按照中标电厂实际上网电价确定中标电量,确保发电企业实际承担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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