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分电力企业对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管理不严、执行不力
国家能源局自2015年初取消商业运营非行政审批后,部分电力企业在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商业运营电价执行、差额资金分配、信息报送等方面,存在管理不严、执行不力、占用差额资金等情况。
专栏10部分电力企业执行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政策不严格
1.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5、#6机组增容部分未达到商业运营条件的情况下,按商业电价结算上网电量,多结算差额部分2256.96万元。
2.黑龙江省电力公司2015年产生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642万元,截至2016年6月底仍未上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分配方案,差额资金未及时分配。
3.安徽省安庆供电公司无法提供部分新建机组并网过程中验收意见、新建火电机组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违反有关规定。
(五)部分电力交易机构、市场主体在交易组织、交易执行等方面不规范,合同履约缺乏约束机制
部分电力交易机构及市场主体未严格执行电力交易规则,在合同兑现、信息报送、资格审核、交易结果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
专栏11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完善
1.广东、贵州两省受西电东送价格形成机制调整、送受电省份电力供需形势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截至2016年6月底对西电东送计划内和计划外电量以及“西电东送”送出价格一直未达成协议,2016年“黔电送粤”合同仍未签订。
2.2015年,在湖北电力供应富余、火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偏低的情况下,湖北省电力公司仍购入西北、华北电量7.62、25.93亿千瓦时。
专栏12贵州省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兑现率低
贵州省部分用电企业受宏观经济下行和产业结构调整影响,调减生产计划,致使其合同兑现率较低。2015年贵州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签约电量272.49亿千瓦时,实际完成交易电量172.42亿千瓦时,兑现率仅为63.28%。
专栏13部分电力交易工作开展不规范,信息报送、市场准入存在问题
青海省电力公司组织跨省区交易和电力直接交易之前,未按规定提前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交易相关情况;在集中撮合竞价交易过程中,对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把关不严,致使协合德令哈三期20兆瓦光伏项目、北控格尔木五期30兆瓦光伏项目等9个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专栏14云南省部分月份市场化交易电量执行偏差较大
云南省电力调度机构在制定月度发电计划时,应结合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交易结果制定次月发电计划。检查中发现,部分月份发电计划与月度交易结果衔接不紧密,导致月度交易电量实际偏差较大。
专栏15云南电力交易机构技术支持系统功能不完善
云南电力交易机构2015年和2016年的交易系统功能不够完善,相互间不能兼容,目前2015年软件客户端已经关闭,2015年交易历史数据无法查询。2016年技术支持系统缺少数据查询功能,如红河、临沧供电局不能查看县公司代用户申报情况;云铝公司在报价过程中,若电脑死机或断电后,开机无法再次登录客户端,需要致电交易中心将客户账户解锁等等。
专栏16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招标侵占发电企业利益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桐柏、泰安抽水蓄能电站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517号)规定,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年租赁费为4.59亿元,山东省电力公司采购抽水电量的指导价格为0.296元/千瓦时。山东省发电企业应承担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年租赁费1.1475亿元。2016年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省内火电标杆电价0.3729元/千瓦时测算得出招标抽水电量为15.093亿千瓦时,全省共18家发电企业33台机组中标。若按上述中标机组实际加权上网电价(0.3931元/千瓦时)测算,18家发电企业实际多负担年租赁费3041.85万元;若按山东省2016年上半年统调火电实际平均上网电价(0.3896元/千瓦时)测算,18家发电企业实际多负担年租赁费2525.2万元。
(六)部分电网企业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电费结算不规范
部分电网企业存在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电费结算不公平不及时等问题。
专栏17安徽省电网企业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
安徽省电力公司按照110千伏电压等级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向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安庆皖江发电公司收取用网电费;潜山县供电公司按照“非居民照明”和“乡村居民生活用电”的电价向百丈岩水电站等部分发电企业收取用网电费。上述问题均不符合有关价格规定。
专栏18部分省份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滞后
1.贵州电网公司2015年应付购电费439.23亿元,实付购电费428.23亿元,欠付11亿元;2016年1-6月,应付购电费203.08亿元,实付购电费197.56亿元,同时,支付上年旧欠电费7.35亿元,累计欠费9.17亿元。
2.山东省电力公司财务部门未按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实、及时结算电费,而是要求发电企业于每月28日前预估全月电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电网企业于次月根据预估数结算电费,至次次月全部结清电费,造成实际结算电费与结算单无法对应,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同时违规改变结算周期和结算比例,如,2016年1月18日超期首次仅支付上月25.07%电费给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2016年6月28日超期一次性支付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电费。
3.安徽省潜山县供电公司电费结算周期长,与潜山县象形水电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8月、12月、2015年1月、2月四个月的购电费集中在2015年2月结算,与潜山县百丈崖水电有限公司、潜山小水电开发公司等2015年7月至9月购电费集中在2015年9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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