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电力企业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签订不规范,管理不严格
部分省份电力企业在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签订中,存在延期签订、无合同交易、合同不严谨等问题。
专栏1部分省份电力企业购售电合同未及时签订,存在无合同交易问题
1.山东省电力企业2015年部分购售电合同延迟到当年8月上旬签订,2016年所有购售电合同截至2016年7月尚未签订。青海省电力企业2016年购售电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延迟至2016年7月。
2.贵州省电力企业截至6月底仍未签订2016年购售电合同,合同签订率仅为77%。
3.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与大唐东宁水电、华能街津山风电场二期、杜蒙拉弹泡风电场签订购售电合同时间均晚于风电场首次并网时间20天。
专栏2部分省电网企业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管理不严格
1.云南省电力企业2016年购售电合同中保障性电量未分解到月。
2.云南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市场化交易购售电合同中均无电量、电价。山东省电力公司与部分2015年新投产机组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无电量、电价。
3.安徽省电力公司在炉桥热电厂、滨淮电厂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未及时签订正式的并网调度协议。
(二)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在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新能源消纳、并网流程等方面管理不规范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不均衡,未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和计划安排上较为粗放,一定程度上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在调用抽水蓄能机组上仍存在“建而不用”或“过度使用”的情况。
专栏3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不均衡
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在执行2015年度基数合同电量时,全省共有9家电厂年度合同执行完成率偏差超2%,其中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计划率高达105.67%。
专栏4部分电力调度机构运行方式和计划安排不合理,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
1.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部分时段运行方式不合理。2016年5月1日至15日,在非供热期弃风限电时段安排多家直调火电机组出力高于核定的最小运行方式;2016年5月4日至5日、7日至10日在大风期安排500kV线路检修,导致部分风电场弃风。
2.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预留电网旋转备用容量偏大。如,2015年湖北省统调火电机组平均旋转备用容量196万千瓦,平均旋转备用率14.49%;2016年上半年平均旋转备用容量178万千瓦,平均旋转备用率15.29%,特别是4月火电平均旋转备用率达到23.85%。在不考虑水电机组提供备用的情况,仅火电机组平均旋转备用容量已远高于《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规定。
专栏5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未合理调用抽水蓄能电站
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对抽水蓄能机组的调用机制存在缺陷。如,2016年3月1日,由于上海电网夜间负备用紧张,华东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调用琅琊山、响水涧抽水蓄能电站抽水调峰,并仍按抽水蓄能电站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电量(上海、安徽电力公司各占50%),未根据上海、安徽两省实际情况按需分配,导致安徽电网负备用进一步富裕,客观上造成资源浪费。
专栏6部分电力调度机构管理不精细,技术措施相对落后
1.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未及时执行新能源发电管理系统对各厂的调整,新能源发电管理系统对各厂的调整周期为日,但调度执行中数日才更新一次,未能在断面约束下及时体现对各电厂出力的合理控制策略。
2.湖北省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生产管理系统仍采用拨号上网方式登陆,省内部分发电企业长时间难以拨通,影响发电企业及时获取信息和办理检修工作票。
(三)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两个细则”不严格,存在违规免考核等问题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在“两个细则”执行中不规范,并网运行考核工作存在考核执行错误、违规免考核等问题。
专栏7黑龙江、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将有关发电企业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1.黑龙江省电力调度机构延期50天将华润东堤风电场、大唐东辉风电场、七台河万龙风电场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2.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延期3个月将国电泰安热电#1机组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
专栏8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两个细则”违规免考核问题
山东省电力调度机构2015年全年至2016年上半年未考核赵楼电厂#1机组、烟台电厂#7机组等火电机组非停共16台次,涉及金额279万元;对2015年以来乳山华电、滨海华能等173次风电场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事件,苏家大唐、东兴华润等93次并网线路跳闸停运事件均未考核,涉及金额1462万元。
专栏9安徽、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两个细则”考核执行错误的问题
1.安徽省电力调度机构对2015年提供黑启动服务的电厂均给予全额补偿,未针对机组检修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扣减相应的费用,黑启动事故预案备案工作也未完全到位,涉及金额8万元。
2.青海省电力调度机构对2016年5月汉东电厂#1机组调峰能力考核套用标准错误,导致目前实际考核分值较应考核分值低120分,涉及金额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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