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GW分布式光伏,优质屋顶哪里找?

来源:智汇光伏发布时间:2017-03-09 08:46:37
 刚出台的“十三五”电力规划中,2020年分布式光伏的目标是60GW以上,而2015年底仅有6GW。未来平均每年11GW以上,即使按照1MW/万m2来考虑,每年也要1.1亿m2!

每年1.1亿m2的屋顶,去哪里找?你可以首先考虑下列城市~

1、北京市

文件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4号)》

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有屋顶安装条件的鼓励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浙江省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

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无偿提供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1)杭州市

文件依据:《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29号)》

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建设条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顶,均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系统。

2)富阳市

文件依据: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富政函[2014]58号)》

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和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新上项目时,原则上要求屋顶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3)宁波市

文件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4)象山县

文件依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5〕24号)》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新建的屋顶单体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及公共建筑项目,按照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要求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

5)德清县

文件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德政办发〔2014〕141号 )》

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光伏发电自用企业的发电量不纳入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可等量置换企业新上项目用能,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光伏发电量不计入各乡镇、平台耗能指标。

6)嘉兴市

文件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3〕87号)》

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

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和屋顶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要求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

7)绍兴市

文件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42号 )》

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用能减量置换。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分配年度用能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

8)衢州市

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3号)》

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太阳能光伏技术推广应用领域,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84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


9)龙游县

文件依据:龙游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龙政发[2013]35号)》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新上项目时,企业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10)江山市

文件依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江政发〔2014〕2号)》

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自身屋顶面积不够,租用周边企业屋顶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1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76吨标煤以上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上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11)安吉县

文件依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14〕18号)》

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现有工业厂房及政府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应逐步完成屋顶光伏发电建设。

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12)丽水市

文件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27号)》

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13)温州市

文件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

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批准立项。

14)洞头县

文件依据: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试行)(洞政办发〔2014〕74号)》

新建的建筑物,其单体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等,除特殊要求外,鼓励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根据需要预留光伏发电配电房空间;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可纳入工程总概算。

15)瑞安市

文件依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瑞政发[2013]258号)》

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光伏发电系统。

16)乐清市

文件依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4〕29号)》

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商场及公共建筑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应当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投资额纳入工程概算。在建或者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条件的,鼓励补建或者增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由市发改局予以调整工程概算。

17)永嘉县

文件依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3〕282号)》

对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厂房、城市综合体、商场、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及公建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车站等大型公共设施),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批准立项。

18)安吉县

文件依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14〕18号)》

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现有工业厂房及政府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应逐步完成屋顶光伏发电建设。

19)丽水市

文件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27号)》

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3、江苏省

1)镇江市

文件依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金屋顶”企业计划的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4〕179号)》

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对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均应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予以优先支持。

2)无锡市

文件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锡新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新管发〔2013〕215号)》

在全区范围内做好分布式光伏屋顶、光伏地面电站、光伏照明的规划选址,出台并颁布无锡新区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及验收规范。原则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平屋顶设计且屋顶有效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工矿企业在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时,按照满足光电一体化建设要求设计施工。

3)徐州市

文件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

全市省级以上园区(含各类开发区、高新区等)中,新建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均需按照光电建筑一体化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并作为主体建筑验收的基本条件。存量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已具备或改造后具备建设条件的,2020年前均需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其中,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标煤的企业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屋面改造和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中连片新建和存量建筑,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4、江西省

1)南昌市

文件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

凡屋顶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光伏发电项目。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在新上项目时,其屋顶原则上应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除硬件条件不允等特殊情况须经批准以外);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2)鹰潭市

文件依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

符合建设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屋顶,原则上要全面推行屋顶光伏发电。

现有、新建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且具备屋顶资源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5、山西省太原市

文件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4〕26号)》

优先支持在市内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等事业单位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6、安徽省合肥市

文件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3〕76号)》

本市及合作共建园区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码头和车站、保障房、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等建筑和空间,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7、河南省洛阳市

文件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108号)》

从2014年起,全市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等建筑和空间,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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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温州市鹿城区为规范辖区内既有建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备案、建设、电网接入及运行管理而制定的系统性制度文件。办法依据国家及浙江省最新政策法规,明确区发改局为牵头主管部门,厘清住建、供电、应急、消防、综合执法及街镇等多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全文涵盖总则、适用范围、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七章内容,重点对备案主体与程序、建筑合规性要求、屋顶安装高度与风貌管控、安全设施“三同时”、并网分类受理与技术标准、“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等新型调度要求、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责任及违规处置措施作出细化规定,旨在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落地。(198字)

安徽怀远县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理的通知来源: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9-17 09:17:42

怀远县为落实蚌埠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要求,启动全县光伏项目清理工作。本次清理聚焦两类异常项目:一是15户超容发电项目,即实际发电功率持续超过备案容量;二是70户长期停运项目,指连续6个月未发电或设施已拆除的项目。清理流程由县供电公司每月初开展现场核查,形成清单并报县发改委;对拒不整改的超容项目及确认无法恢复运行的停运项目,供电公司依规办理销户,并提前告知项目单位,同步通过官网、本地媒体及发改部门渠道公示;清理完成后,县发改委将撤销相关备案信息。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