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委员代表的鼓与呼:朱共山、靳保芳光伏建言献策

来源:北极星发布时间:2017-03-05 23:59:59
等新能源的最大鼓励与支持。

李克强:中国国务院总理

关键词:清洁能源 精准扶贫 中国制造2025 一带一路 弃光


一、扎实有效去产能。今年要再压减钢铁产能5000万吨左右,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同时,要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5000万千瓦以上,以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提高煤电行业效率,为清洁能源发展腾空间。

二、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今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以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30%以上。加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开发,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劳务输出、教育和健康扶贫,实施贫困村整体提升工程,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三、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应用,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传统产业生产、管理和营销模式变革。把发展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深入实施工业强基、重大装备专项工程,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中国制造向中高端迈进。完善制造强国建设政策体系,以多种方式支持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焕发新的蓬勃生机。

四、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加快陆上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支点建设,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实现优势互补。

五、抓紧解决机制和技术问题,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状况。

朱共山:协鑫集团董事长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 光伏项目用地 绿色智慧能源 绿色金融

一方面是总装机规模领先全球、为国家减排承担战略重任,另一方面是补贴拖欠、有电难送、地方政策随意性大等困扰,矛盾并未随着中国光伏产业的高速发展而自然化解,并且在平价上网的压力之下有凸显之势。

朱共山此次在京参政议政期间建议修订可再生能源法,让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优先地位更明确、更具强制力,同时针对当前光伏用地审批管理无序的问题也提出了统一标准、降低税费等具体建议。

提案一:“修法撑腰”+“成本减负”

朱共山表示,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发展迅猛,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已经占有重要比例,风电和光伏发电开发规模双双位居世界第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强制上网制度、分类固定上网电价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发电配额制度以及专项资金制度,功不可没。但是,《可再生能源法》中部分规范和制度已不再适应当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或不能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制约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问题,其配套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也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电网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脱节、全额保障性收购和上网电价保障制度落实困难、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积累了可再生能源弃电、补贴严重不到位等种种现象,甚至有成为行业“新常态”之势。

为此他建议,通过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建立清洁电力的强制上网和优先上网制度,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保障性收购,也可以探索更进一步的全额收购路径,同时尽快制定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形势并满足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需求的电价和补贴分摊制度,推进可再生能源市场化进程。

朱共山指出,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但缺乏强制力和操作性,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使《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提案二:规范光伏用地、降低税费标准

众所周知,协鑫集团等中国光伏龙头企业近年来正在大举实施以科技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光伏平价上网行动,争取早日摆脱光伏产业的补贴依赖,然而企业技术升级、增效降本所做的种种努力,体现在每度电的成本上往往还不足以抵消政策矛盾带来的不合理支出。比如光伏电站的土地使用税,各地征收标准从0.6-12元/平方米不等,按照二类光照地区10MW光伏并网项目计算,相当于不同征收尺度下的同等电站每度电的成本相差近0.3元,极大影响了光伏发电企业的合理收益。

朱共山今年再次建言理顺光伏项目用地审批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林业、农业、规划等相关部门,准确界定土地性质,建立联合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光伏项目用地中除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路面硬化用地之外属于建设用地外,其他光伏组件阵列不能做为建设用地办理;进一步下调光伏建设用地的收费标准,降低光伏发电成本,让清洁能源进入千万户。

朱共山表示,在规范光伏用地,降低税费标准,支持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大有可为,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等文件,在落实鼓励和支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方面给予灵活处理,值得全国范围内推广示范。

提案三:绿色智慧能源应成为“特色小镇”的共同特点

特色小镇可以百花齐放,绿色智慧能源则须成为“标配”。谈及正在全国范围内火热铺开的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朱共山表示,对于特色小镇建设的能源问题,能源的供给要“绿”,这是对总体环境的保证,能源的配置和消耗要智慧,这是对能源利用效率的保证,特色小镇是以各个镇的不同情况而“特”的,而绿色智慧能源的利用是所有特色小镇建设的共同“特”点,特在低碳化、新能源更大比重利用、生态更加友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特色镇的要求,2016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制订了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特色小镇的目标。

朱共山认为,特色小镇建设要重点突出产业发展,要引入实实在在的产业,尤其是科技含量高、环境影响小、能有效解决当地就业的产业,提升其产出水平和利税,为镇的其它各项事业发展起到基石性作用。重点突出产业发展也是防止盲目开展镇建设,过大规模开展镇建设,造成空心镇的根本方法。他建议,要把产业发展前置,明确产业类型,产业规模,产业资金后,地方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等方可批准特色小镇的建设实施。

特色小镇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都离不开能源。目前,世界范围内面临着能源革新,我国正处在降低碳排放,促进绿色智慧能源发展的重要时机,2016年,全球碳排放增长控制在0.2%,我国碳排放下降0.5%左右,2017年,我国将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碳排放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朱共山呼吁,在建设部门审批的建设指标上,设定特色小镇新能源利用比例不得低于总体能耗的20%。充分利用绿色智慧能源,将使小镇建设站在绿色环保的起点上,将使小镇建设站在高效低耗的起点上,将使小镇建设真正做到宜人宜居。

朱共山表示,在特色小镇建设的早期,需要更加灵活和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首先,国家特色小镇建设原则上指的是建制镇,目前,已列入示范特色小镇建设的镇是按照行政区划分配的,实际上,特大城市、中心城市周边区域更亟需特色小镇的建设,分担一部分城市功能。在特色小镇建设的早期,这种区位也更易于特色小镇的培育成功。其次,特色小镇需要财政考虑安排专项资金,运用PPP、财政贴息、直接补助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灵活方式,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特色小镇建设。再次,特色小镇在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建议用地指标量化,规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投资额按小镇总投入的固定比例先行投入到位。



提案四:“绿金”利好落地不足

随着2016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然而相对于绿色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需求,我国绿色金融的实质性利好释放仍显得较为缓慢,企业受惠于“绿金新政”的获得感并不强。朱共山呼吁,绿色金融亟需政策和产品的多层次立体创新,方能更广泛地惠及绿色企业,助力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地。

朱共山指出,尽管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势头迅猛,但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两大不足:一是对绿色经济的贷款动力不足、规模不大,难以满足不断扩大的绿色经济需求,主管部门对绿色金融政策目标还主要停留在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企业的信贷投放上,注重促进节能减排短期目标的实现,对绿色能源企业、可持续发展产业,未能提出整体的战略安排和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二是与国际市场相比,人家在不断创新绿色金融衍生产品,如新能源电站资产证券化、新能源电站优先股计划、碳期权、碳期货、碳担保等,我们还只是在做一些局部上的产品创新,无论广度、深度还是规模上,都落后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绿色能源企业的需求。

朱共山举例说,基于绿色能源电站开发的CCER(中国核证减排量)在碳配额履约时仅能使用总配额量的1%-5%,既不利于促进绿色能源提高收益降低成本,也不利于绿色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及推广。

对此,朱共山建议:

一、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通过调整绿色信贷指引目录,强化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的刚性实施,引入绿色项目细化分类,实施环境社会风险评级等措施,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能源企业的绿色金融服务指明方向,将针对绿色能源企业的绿色金融作为银行信贷的长期发展战略。

二、出台更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绿色金融业务开展,如允许金融机构降低资本金占用、税前计提拨备、坏账自主核销等,适当提高绿色能源企业金融业务的风险容忍度,有效激励金融资源配置优先向绿色能源企业发展倾斜;采用财政贴息、税收减免、风险补偿、信用担保、成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等,引导金融业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杜绝只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

三、设立专门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如“绿色银行”、“生态银行”,吸引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低碳项目开发咨询、投融资服务、资产管理、绿色信用评级等服务。

四、进一步创新发展新型绿色金融衍生产品,如碳金融衍生品等,满足绿色能源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如新能源电站优先股计划、新能源电站资产证券化、碳资产货币化产品等。

靳保芳:晶澳太阳能董事长

关键词:光伏企业融资 光伏扶贫


在“一带一路”倡议引导之下,光伏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已建成投产的海外电池与组件产能分别达到3.2GW和3.78GW,在建及扩建产能分别达到3GW以上。然而中国光伏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其中,海外建设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

靳保芳介绍,融资难主要因为大部分国内银行体系把光伏贷款划分到受限制区域,并且受欧美双反、补贴持续下降等因素影响,对光伏未来发展信心不足,对光伏海外项目心存疑虑;光伏产业海外投资分散,同行之间以及上中下游企业之间缺乏联动性和协同性;对海外投资环境不熟悉,由于准备不充分,风险防范措施不全面、不系统等,容易出现盲目投资,风险很大;我国海外投资制度不完善,管理部门相对较多,政策分散。我国海外投资制度不完善,管理部门相对较多,政策分散。,我国海外投资制度不完善,管理部门相对较多,政策分散。

对此,靳保芳建议:

一、加大光伏企业“走出去”资金政策支持。

将光伏行业优先纳入中外产能合作重点支持的项目,并为光伏企业提供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信贷对光伏产业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必要时由财政提供担保;建立国家级“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如设立光伏海外投资基金),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

二、引导光伏企业抱团“出海”。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政府机构的引导作用,鼓励光伏上下游企业联合走出去;积极引导光伏企业在境外设立经贸合作区或入驻经贸合作区,并鼓励境外经贸合作区推广分布式光伏电站,优先由中国企业建设和使用中国产品;鼓励在主要光伏市场建成一批境外光伏制造产业园及产能合作示范基地,形成产业聚集和资源整合。

三、加大对光伏企业“走出去”前期指导。

要建立大数据信息化平台,为光伏行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政治环境、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前期指导;积极推动政府间建立产能合作机制,争取与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货币结算、司法、税务合作方面建立多双边的合作机制,为光伏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监测制度,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保障企业境外投资安全。

四、加快完善企业海外投资制度。

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简化审批主体、程序和权责,设立海外投资“一站式”联合审批机构;在海外人才引进和培训、投资信息咨询、合作桥梁搭建等方面为中国光伏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服务。

光伏扶贫是我国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早在2014年便在我国十六个省区,471个贫困县正式展开试点运行,近两年各地陆续出台光伏扶贫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快了光伏扶贫的进程。然而,看似前景光明的光伏扶贫,却在多地被曝“卡了壳”

对此,靳保芳认为,在实施光伏扶贫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性缺陷对于光伏扶贫造成了阻碍,大多数贫困地区用电习惯导致当地消纳空间很小,剩余的大量电力需要上送更高电压等级电网,需要对此类偏远地区的电网实施扩容改造。同时,较高土地使用税金导致光伏发电成本上升,也不利于光伏发展。

靳保芳建议:

一、完善光伏补贴政策,或优先对扶贫项目进行补贴,确保用户的利益。

二、要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提升输送能力,对于企业也要设立准入门槛,保证项目质量,“领跑者”项目准入标准就是很好的案例。政府方面需要对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作出明确指引与规定,并且对光伏电站建设用地进行税金减免或优惠,在投融资市场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保证投资人权益受到保证。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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