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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成海润光伏股民索赔新证据

发表于:2017-02-20    

证监会在2月17日新闻发布会中披露对多项内幕交易违法违规的处罚情况,其中包括大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和杨怀进等。证监会披露,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简称九润管业)是海润光伏第二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任向东亦为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上述4人为海润光伏2014年度业绩预亏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怀进减持“海润光伏”250万股,周宜可减持“海润光伏”54万股,张永欣减持“海润光伏”78.40万股,任向东减持“海润光伏”1,240.62万股。经查,4人未能实现避损,没有违法所得。九润管业减持“海润光伏”15,719.78万股,减持过程中还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过桥”减持,避损6,194.07万元。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任向东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九润管业违法所得6,194.07万元,并处以6,194.07万元罚款;对九润管业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任向东、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分别采取3年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索赔工作的吴立骏律师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查明的海润光伏大股东和高管存在内幕交易的时间点和相关行为,恰恰反映出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在巨额亏损业绩预告发布前,海润光伏高管推出了每10股转增20股的股票分红方案,在以极高比例送转股吸引投资者广泛关注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违规者明知海润光伏2014年度存在巨额亏损,而自己却在大量减持,让不知情的股民成为了“接盘者”,严重损害了股民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吴立骏认为,海润光伏股民索赔一案可以胜诉获赔,此次证监会查明的海润光伏大股东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一案,佐证了股民要求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海润光伏的股票分红方案这一巨大的利好消息所对应的是海润光伏近10亿元的年度亏损,让投资者惊愕不已,损失惨重。“为此,我们从2015年年底接受股民的委托,向海润光伏和杨怀进先生提起信息披露违规的诉讼索赔,目前案件在进行中并即将结束,预计股民将会依法获得赔偿。同时本案的法定诉讼时效将于2017年内结束,符合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1月30日收盘时持有的股民,都符合获得赔偿的资格条件。”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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