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就绿色证书的核发以及交易等做出了一些规定。并明确,绿色电力证书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认购工作。
上述通知还表示,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对于绿色电力证书而言,决定其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无非以下两个主要方面,市场需求以及如何定价,而这二者又是紧密联系的。
根据这份通知,在价格方面,认购价格按照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竞价确定认购价格;需求方面,则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上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
不过,问题也随之而来。
众所周知,光伏电价由当地脱硫脱销电价加补贴构成,而各地的脱硫脱销电价则有很大的价差,东部地区的脱硫电价可能五六角钱一度,而西部只有两三角钱。因此,即便是考虑到西部地区的光伏电价要相应的低于中东部地区,但其标杆电价与脱硫电价之间的价差仍然要大大的高于后者。
那么,在绿色证书交易定价中,是以中东部地区的价差(脱硫电价与光伏标杆电价之差)为主还是西部地区为主?在这种情况下,西部地区的光伏电站还有参加交易的积极性吗?
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通知上还有一句更为关键的措辞: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此外,抛开供给一方不说,在自愿参与的情况下,如何调动需求方的积极性,也是难题所在。
毕竟,无论是个人,还是工商业企业,包括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在内,其日常电费里已经额外缴纳了一笔可再生能源附加了。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一定还有道德上的义务继续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无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