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交易[2016] 20号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17-01-11 23:59:59
   

昆明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电力市场主体:

为了规范云南电力市场准入和退出行为,依据已经上报政府的《云南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暂行)》,经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制定了《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
1.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 市场主体注册资料清单

昆明交易〔2016〕20 号附件 1:

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电力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加强市场主体管理,健全市场秩序,根据《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云发〔2016〕10 号)及《云南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按照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配售电)公司。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采取注册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并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市场主体一经纳入交易主体目录,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服从交易和调度管理。

第二章 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法人授权)、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 满足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

(三) 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行业标准。

(四) 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经营、金融和司法记录。

(五) 符合政府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范围。

第四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发电厂及发电机组。

(二) 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第五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二) 客户档案健全,满足计量、抄表、结算等相关技术条件。

(三)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执行《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准入条件。

第三章 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申请。市场主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资料。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直接将注册材料提交交易中心审核;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按照准入条件对注册材料进行初核,再由交易中心复核。交易中心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场运行规则和市场发展情况对注册申请材料要求补充。

市场主体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注册相关的文件、资料及补充信息。

第八条 市场主体签署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风险告知书、入市须知,应保证提交注册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悉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承担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交易中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交易中心将于 5 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申请方。必要时,交易中心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调查,确认申请方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

第十条 将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通过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售电企业公示期为 1 个月。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目录,并通过交易中心对外网站、“信用云南”等网站向社会公布。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市场主体的注册情况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查,并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报备。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暂不纳入目录,可在半年内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下批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提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及国家能源局云南

监管办共同核实处理。

第四章 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依据相关法规政策、云南电力市场规则、市场交易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变化,综合考虑市场主体利益后,对市场主体注册信息、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结果通知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纳入交易主体目录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若营销户号发生变化,需重新审核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再次办理注册。售电公司在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配电网资质等有重大变化的,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五章 市场主体自愿退出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市场,需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退市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以及已达成交易协议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参照《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方需在交易平台中申请注销资格并上传相关资料,自申请方在交易平台申请日起暂停交易资格。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注销申请书;

(二)注销申请相关支持性文件资料;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实其电费收缴、合同履行及交易费用缴纳等情况后,为满足注销条件的市场主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自交易中心审批通过日起注销注册并退出市场,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对外网站向社会公示;售电公司需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信用云南”网站和交

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动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交易中心汇总自愿退市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云南”和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自愿退市的交易主体自退出之日起退市 1 年内不得提交注册申请。



第六章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

第二十条 交易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运营规则,若交易主体存在以下行为,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 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

(三) 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不服从电力调度指令,且拒不整改的;

(四) 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五) 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六) 被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七) 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及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被强制退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的,参照《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中心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云南”网站和交易中心对外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强制退出。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汇总强制退市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

云南”和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强制退市或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自退出之日起 3 年内不得提交注册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为一年。

昆明交易〔2016〕20号 附件 2:

市场主体注册资料清单

市场主体注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电企业

1. 注册申请表;

2. 信用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5. 电厂及机组技术资料;

6. 入市须知;

7. 信用承诺书;

8. 风险告知书;

9. 其他资料。

二、电力用户

1. 注册申请表;

2. 信用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 信用承诺书;

5. 风险告知书;

6. 入市须知;

7. 其他资料。

三、售电公司

1. 注册申请表;

2. 信用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 资产证明;

5. 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6. 经营场所证明;

7.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8. 信用承诺书;

9. 风险告知书;

10. 入市须知;

11. 其他资料。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2 月 27 日

抄送: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 2016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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