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主席令:环保税2018年起征 分布式光伏迎来千载一遇利好!

来源:中国人大网发布时间:2016-12-26 10:22:12
 12月25日,习近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下文简称《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曾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环保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重要原则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规定,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环境保护税和其它税收不一样,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

排污费和环保税不同点主要是: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考实践中一些地的做法,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另外,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

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专业性较强,环境保护税法强调了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

王建凡表示,现行的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环境保护费改税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参与分成了。

按照预算法规定,税收收入应该纳入一般的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

“十二五”期间全国一般预算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达到了1.76万亿,其中2015年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达到4814亿元,重点是支持大气、重金属和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防治,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规模和排污费的对应规模远远的超出了,这个投入力度还会不断加大。

王建凡介绍,环保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和征管方面确需做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将起草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同时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FR:中国人大网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612/26/106530.html
责任编辑:suna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巴基斯坦拟取消25KW以下光伏配套收费来源:光伏情报处 发布时间:2026-04-28 08:55:56

巴基斯坦电力部门正着手取消针对小型光伏用户新增的监管负担,已正式致函国家电力监管局,提议废除25千瓦及以下光伏系统的许可要求与申请费用,以恢复此前的激励政策。但新版《产消者法规》做出重大调整:将审批权限集中至NEPRA,且小型系统也强制收取申请费。电力部门强调,私人电力与基础设施委员会亦对此次监管调整表达关切,建议NEPRA对25千瓦及以下系统维持原有审批机制。

从“规模竞速”到“价值运营”:广东分布式光伏开启全周期精耕时代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4-28 08:50:52

在这一宏观背景下,广东作为全国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最大、市场化程度最高、应用场景最复杂的区域,已成为全国分布式光伏转型的“试验田”与“风向标”。市场的竞争维度,正从“跑马圈地”的规模竞赛,全面转向对资产全生命周期的“精耕细作”。戴穗从检测角度提出了更严格的底线:在广东,涉及起火、漏电的安全项必须执行100%全检,严禁抽检。2026年的广东分布式光伏市场,正生动演绎着从“规模竞赛”到“价值运营”的产业升级路径。

萨纳斯智维出席 2026 广东光储论坛|圆桌共话,探索分布式光伏全周期运营新范式来源:萨纳斯 发布时间:2026-04-27 14:29:19

2026年4月21日,2026广东省新能源电力发展大会暨第十三届广东省光储论坛在广东顺德顺利落幕。目前,萨纳斯智维在广东地区已运营近70个风光储电站,同时覆盖分布式、集中式、储能电站等多种类型项目,资产类型多样、运维经验丰富,具备成熟的区域化服务能力。未来,萨纳斯智维将立足区域需求,以精细化、定制化运维服务,助力分布式光伏存量盘活、增量提效,为区域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及双碳目标落地持续赋能。

广东江门市首个高速公路互通围地光伏项目投运 年减碳约313吨来源:江门交建集团 发布时间:2026-04-27 09:21:11

据江门国资消息,近日,江鹤高速公路光伏试点工程(二期)正式并网发电,标志着全市首个利用高速公路互通围地建设的光伏项目建成投运,为市城建集团“高速+光伏”融合发展模式再添新成果。市城建集团在不影响通行安全的前提下,于江鹤高速杜阮互通约2200平方米围地上建设了分布式光伏阵列,装机容量305.23kWp。项目预计年均发电量约31万度,年均可减少碳排放约313吨,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解码新型电力系统:四可建设的政策逻辑与实践!来源:绿能中环 发布时间:2026-04-24 08:48:12

4月21日,2026广东省新能源电力发展大会在顺德圆满举行。特邀绿能中环(武汉)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湖北省电力机电行业协会副会长李韧出席,发表《四可:新型电力系统入场券》主题演讲,直击分布式光伏并网痛点、政策红线与改造路径,全场引发高度共鸣。

12处重大变化!新户用光伏标准7月正式实施!来源:智汇光伏 发布时间:2026-04-23 17:31:06

20263月31日,《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技术要求》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口技术规范》。与2016版相比,新版有12处重大变化。例如,新版增加了“高低压穿越”,具体要求如下。

聚焦“十五五”开局,探寻广东光储产业升级新机遇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4-23 14:59:33

广东作为用电大省及电力市场化改革先行区,其光储产业的发展路径与机遇,对全国具有显著的风向标意义。4月21日,2026广东省新能源电力发展大会暨第十三届广东省光储论坛于广东顺德盛大召开。他指出,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分布式光伏与储能产业从规模扩张迈向价值深耕的关键转型期。十五五明确新能源为重要选项,构建新型能源体系与市场化机制。

分布式光伏发展至今,差距正在从组件拉开来源:晶澳分布式 发布时间:2026-04-23 09:34:18

在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的当下,同样的屋顶、相近的装机规模,电站之间的发电量与收益却存在差距。长期收益组件表现如何影响收益兑现分布式光伏电站具有长期运营属性,组件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发电能力,也体现在系统成本控制,以及长期运行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相较常规n型TOPCon组件,DeepBlue5.0的LCOE可降低约0.61%–3.84%。随着分布式光伏持续发展,电站之间的差异,正在从装机规模转向发电能力与长期收益。

解码新型电力系统:四可建设的政策逻辑与实践来源:绿能中环 发布时间:2026-04-22 18:07:19

4月21日,2026广东省新能源电力发展大会在顺德圆满举行。特邀绿能中环(武汉)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湖北省电力机电行业协会副会长李韧出席,发表《四可:新型电力系统入场券》主题演讲,直击分布式光伏并网痛点、政策红线与改造路径,全场引发高度共鸣。

安徽宿州市泗县分布式光伏、储能、充电桩等经营权拍卖结果公示来源: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6-04-22 06:50:03

4月20日,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分布式光伏、储能、充电桩等经营权拍卖成交公示。本次拍卖成交人为泗县怡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交总价43646.71万元,经营期限30年。项目运营的涉网设备、电力电缆等设备设施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相关结构,中标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营期内的承建或改建及区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上能电气携手生态伙伴共赴春日之约,共话山东光伏新篇章来源:上能电气 发布时间:2026-04-22 06:37:39

在第41届潍坊国际风筝会启幕前夕,上能电气“安全领航鸢舞未来——山东区域EPC伙伴交流会暨春日活动”在世界风筝之都山东潍坊圆满举办。针对山东“一发双收”新政,上能电气率先推出专属解决方案SN系列逆变器产品,并在菏泽郓城完成实地测试,验证了设备在电网调度指令下的精确执行能力,为山东分布式光伏大规模应用提供了坚实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