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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新索赔案件将陆续进入庭审程序 股民索赔超1500万

发表于:2016-12-14 00:00:00     来源:投资快报
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上海绿新股民首批索赔案件已经于2016年12月1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证据交换,这意味着,上海绿新索赔案件将陆续进入庭审程序。

从本次证据交换的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对上海绿新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的认定分歧较大,预计案件后续的审理将主要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展开。

 股民索赔超1500万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7月27日,上海绿新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绿新涉嫌的违法行为有两个:

第一,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王丹的关联交易行为。王丹,时任上海绿新董事长,2009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绿新总经理,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王丹为上海绿新的关联自然人。 2012 年至1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 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海绿新均未及时披露。

第二,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达到《深圳证2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刘华浩律师表示,上海绿新发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后,其第一时间通知了其代理的股民准备诉讼材料,并分别在8、9月份,向法院递交了索赔材料,索赔金额高达约840万元。且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上海绿新虚假陈述证券责任纠纷案,股民索赔金额已经超过1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民仍可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罚,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均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并要求该上市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刘华浩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此类虚假陈述证券责任纠纷案件以行政处罚为依据,法律及事实依据充足,胜诉概率均比较大,此前其代理的佛山照明、美达股份、海润光伏等案件均已经成功获赔。

刘华浩律师同时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购买上海绿新股票,且在2016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上海绿新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本案目前尚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委托律师参与索赔。

另外,据资料显示,上海绿新已经于2016年8月18日公告称:按照最坏的结果计算,公司估算启用对浙江德美事件所涉及的涉案人员能够追赃回来的其他应收款款项,应该足以完全偿付公司可能发生的有关索赔事项,且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有关索赔不足部分为上海绿新承担兜底补偿责任。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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