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转型发展碳交易市场碳交易登记核查机制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既是应对国际减排压力的要求,更是推进绿色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参照国内其他市场建设的经验,利用经济转型的历史机遇,以建立碳排放权形成机制、碳排放权分配机制为前提条件,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为主体内容,以建立碳交易登记核查机制、碳交易市场监管机制为制度环境,试点推动,循序渐进,力争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碳交易市场。为了高效率高质量地建设我国碳交易市场,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自愿原则。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限排,没有强制性减排的义务;《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也规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这决定了我国碳交易市场上的国家自愿原则。
国家自愿原则对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意味着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向国际上自愿作出降低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或者减少碳总排放量到常规模式一定比例的承诺,作出这一承诺是中国自主、自愿的行动,中国将尽最大可能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和切实行动兑现承诺。但我国碳交易市场上的国家排放额度总量不应由外国要求设定,而应由中国根据其全球解决方案提出的原则而自愿设定。二是,无论国家是否向国际社会承诺减排,中国国内的企业或地区均可以采取自愿性减排行动。自愿性减排既可以通过企业联盟来组织,也可以通过若干地区联盟来组织。
第二,遵循规律原则。依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碳交易市场必须坚持遵循规律的原则。遵循规律的原则至少包含了两方面的内涵:一则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二则遵循客观的技术规律。
在经济规律方面,首先,碳交易市场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其中最重要的是价值规律,以及相关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对于政府而言,应尽量减少使用成本大、效率低的行政手段,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对节能减排进行调节,提高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形成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其次,碳排放在经济发展阶段中呈现出其特有的规律,即人均收入与碳排放指标之间的“倒U形曲线”——碳排放库茨涅茨曲线。该曲线的基本含义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碳排放状况是先恶化而后得到逐步改善,最终达到较好的状态。这一规律已经被各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所证实,而我国要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求得平衡,也必将经历这样的一个历程。
在技术规律方面,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范围和程度不应超越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国家减排的总额数量需在我国经济可承受范围之内,节能减排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政府引导原则。碳交易市场和其他一般市场的显著不同在于,作为一个外部性产品市场,碳市场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等人为协定或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市场。因此,碳交易市场从诞生之初便带着政府创立的鲜明色彩,这决定了碳市场建设中的政府引导原则。
而在碳交易市场创立之后,以企业作为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以市场机制为主要途径解决排放权问题已成共识。这是因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的稀缺品,利用市场机制进行交易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充分体现排放权的稀缺性和价值,合理确定排放权价格。
因此,在政府引导原则之下,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是企业,而政府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起着引导和监管的作用。政府在碳交易市场上的职责包括市场培育、法律保障、规则监管、外部助推等方面,具体表现为:确定排放额度总量,并以合宜的原则和方式分配给各地区和各企业;制定和完善碳交易市场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注册登记和核查体系,编订碳交易的技术准则;对于未满足碳排放要求的地区和企业,实施相应的惩罚手段,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统筹协调原则。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多个方面。因此,必须秉承统筹协调的原则来进行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统筹协调的原则包括了多个层次的内容。
首先,要统筹协调碳交易市场与国民经济发展。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并以此为契机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从而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其次,要统筹协调碳交易市场与其他减排手段。气候问题需要综合治理,单靠一两种方式、一两项措施难以达到全面整治的目标。碳交易市场其自身也面临着诸如市场失灵、交易成本和覆盖范围有限等固有缺陷,因此,碳交易市场虽然是实现减排的主要手段,但仍必须综合考虑其他减排手段。具体而言,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需要与开征碳税、制定法律和标准、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发展低碳技术、采取直接行政手段、培育低碳意识等多种减排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够卓有成效地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碳交易市场自身也才能够健康高效地运转。
最后,也要注意统筹协调碳交易市场内部的各个方面。在国内和国际碳交易市场之间,我国既要努力和国际碳交易市场实现接轨,争取国际碳市场上的定价权,也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特点,保持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相对独立性。在我国碳交易市场内部,自愿交易市场和配额交易市场之间存在着发展的先后关系,自愿交易市场的建立完善,可以为配额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制度基础和管理基础,因此二者也是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关系。在国内各区域市场之间,各区域根据减排条件的不同,可以设定有所差别的减排要求和排放额度,国家还需要根据各区域间排放转移的情况,设定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偿机制,从而实现受益区域和受损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五,循序渐进原则。中国正处于能源消费快速增长的阶段,绿色转型发展道路任重而道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也具有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特点。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和产业结构不平衡也决定了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远的过程,需要分阶段、分地区、分行业循序渐进地推进。
基于以上原则,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是:在2020年基本建成一个既能够与国际碳市场接轨,以国际认可的方式保障我国的发展权,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特殊国情,能以成本效益最优方式实现减排的国内碳交易市场。通过碳交易市场的作用,既可达成我国向国际所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又可激励低碳技术投资与研发,有力推动我国经济的绿色转型发展。
(备注:《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全书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主编)
(本文系本报记者张丽敏根据《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第十章摘录)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