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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政策不够明确 再生能源法律亟待完善

发表于:2016-09-30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批准文书交存仪式于9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中国政府对外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15%,到2030年达到20%。可再生能源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再生能源法》已实施10年,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认为:“《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虽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步入了快车道,但近年来出现的问题,制约着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

补贴政策不够明确

据了解,2016年上半年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资金缺口已达到550亿元。专家分析称,今年年内这一缺口还将突破600亿元。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处长支玉强分析称,可再生能源新增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补贴资金缺口不断扩大。

中国可再生能源电价实行“标杆制”,如果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剩余部分可以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进行补贴,但该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但是近年来电价附加的征收数额并不理想。目前国内多地自备电厂数量增多,并呈现扩大趋势,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缴纳政府性基金,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也缺乏特别的规定。

支玉强认为,《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关规定内部冲突,给有关部门的落实带来困惑。举例来说,在第20条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来源于电价附加,但在第24条又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既包括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也包括电价附加。法律法规的矛盾致使部门协调困难、申报流程复杂、资金到位迟缓等问题。

支玉强建议,首先对拒绝缴纳可再生能源附加的行为应有明确的追究处罚规定。另外,为适应目前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要将燃煤标杆电价与财政补贴分离,把差价补贴转为定额补贴,逐步降低标准、调整方向,通过推进配额制和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让市场来探索补贴标准,最终实现补贴取消。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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