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分类电价补贴、费用分摊和专项资金五项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展。
˙十二五期间我国风电装机1.29亿千瓦,光伏装机4300万千瓦,分别超越了美国、德国,在世界增加了话语权。目前风电累计装机超过1.4亿千瓦,光伏累计装机超过7000万千瓦,很大程度依靠《可再生能源法》支撑。
˙到2020年风电装机要达到2.1亿千瓦,力争达到2.5亿千瓦,光伏装机力争达到1.5亿千瓦,光热发电装机目标500万千瓦。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要达到15%,2030年达到20%,这两个目标都需要可再生能源做大量工作。
˙地方政府制约、电网配套建设限制、可再生能源投资收费等问题导致的弃风弃光现象以及高达550亿的财政补贴缺口都制约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需要从法律、电价、附加层面加以解决。
9月13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在演讲中提出上述观点和数据,他同时指出,《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为实施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针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朱明提出了5点工作思路和建议,获得参会嘉宾一致好评。
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颁布实施,2009年又进行了修订,朱明在分析这部法律时认为,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分类电价补贴、费用分摊和专项资金五项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要素,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展。
朱明介绍,十二五期间我国风电装机1.29亿千瓦,光伏装机4300万千瓦,分别超越了美国、德国,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增加了话语权。在“十二五”规划中,给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制定的目标是11.4%,也已经顺利完成。2015年以来,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电改9号文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国家能源局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随后又推出了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使可再生能源并网专项监管工作有序进行。通过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建立完善的目标引导、行业监管和扶持政策体系,可再生能源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政策有利的发展环境。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动和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际交流频繁,对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目前我国风电累计装机超过1.4亿千瓦,光伏累计装机超过7000万千瓦,朱明认为很大程度依靠《可再生能源法》支撑。在行业机构、企业和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完整产业链,风机单机容量从750KW增加到6MW以上,光伏转化效率单晶已经突破21%,成本也在不断下降,这也对全球风电、光伏成本下降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到2015年,全球排名前15的风电整机制造企业中,中国企业就占到8家,风电机组遍布全球各个角落;而光伏出口覆盖面更广,组件产量占全球70%,价格则下降了60%,天合、阿特斯、协鑫、晶科等企业都为此做出了贡献。在阳泉光伏领跑者项目竞价中,协鑫报出了0.61元的电价,引起了多方关注。
朱明认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涉及的领域广,可有力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带动就业,方便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到2020年,我们应当完成既定目标,即风电累计装机要达到2.1亿千瓦,力争达到2.5亿千瓦,光伏累计装机力争达到1.5亿千瓦,光热发电也要达到500万千瓦。随着可再生能源的不断开发,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要达到15%,2030年达到20%,这两个目标都需要可再生能源做大量工作。他强调,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不可阻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着一些挑战,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影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朱明指出,目前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发展中长期的战略地位不清晰,毕竟化石能源退出历史舞台需要过程,我国煤炭作为主体能源的时间也比较长,退出同样需要过程。同时,可再生能源也需要逐步告别补贴,一定要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才可以说自己是真正的替代能源。
其次,虽然国家层面制定了非化石能源的发展目标,但地方各级政府、电网、发电企业和用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的责任义务不明确,地方政府在本地企业发展、煤矿企业生存的压力下,更愿意发展化石能源。我国的电网水平,特别是特高压输电能力全球第一,但光伏、风电消费总量都达不到全社会用电量6%,消纳存在严重问题。朱明认为,电网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但地方政府的制约更加明显。同时,有的地方政府希望拉动投资,但局部地区电网建设不配套,也造成了一部分弃风弃光现象。此外,一些可再生能源企业到地方投资时,收费存在问题,“垃圾电”、“新能源不稳定”的质疑声音仍有存在,这些都影响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当前,《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强制上网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都有一定责任。2016年上半年弃风电量较多,西部一些省份尤为明显,朱明希望下一步能解决好布局问题,控制好节奏。
最后是补贴拖欠问题。截至2016年上半年,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缺口已经高达550亿元,这一难题需要在法律层面、电价层面和附加层面加以解决。
就上述问题,朱明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建议。第一,要落实能源革命的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目前我国已进入能源转型、推动能源革命的关键时期,可再生能源进入到大范围的增量替代、区域性存量替代的发展阶段,能源转型的矛盾和阵痛日益突出,但是我国推动能源革命的方向是明确的,也是坚定的,各方必须深刻认识能源革命的本质和内涵,即能源革命的本质是主体能源的更替和能源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变革,逐步建立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体系这一根本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实现可再生能源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转变,已经成为“十三五”发展规划的主基调。为此,要在法律法规层面建立能源转型的法律秩序,在《能源法》《电力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地位,通过法律法规等顶层设计,推动和转变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费,全面优化布局,优化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规模和在消费中的比重。
第二,坚持目标导向,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根据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的初步研究,到2020年全部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要达到5.6亿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发展装机要达到7.5亿千瓦,发电量1.9万亿千瓦时,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全部发电量中的比重要提高到9%以上,才能确保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15%的战略目标,并为2030年20%的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必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建立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标和考核性的指标制度,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时将2020年15%非化石能源的目标作为考核性指标,建立实施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和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省完成2020年15%非化石能源目标需要完成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比重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引导地方的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
第三,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体系,必须建立电力市场,利用市场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法治的轨道上加以实施。美国的各州通过法案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市场份额制度(RPS)和绿色证书体系,德国也通过不断修订《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补贴退坡机制,推动固定电价向固定补贴制度的转变。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根据国情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要求,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降低新能源发电直接补贴强度。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电成本的不断下降,推动财政补贴逐步降低直至退出。
第四,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开展依法监管的工作,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全额保障性收购。
最后,应对《可再生能源法》适时进行评估,为修订做好充分准备。
朱明的演讲得到了参会嘉宾的广泛好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指出,朱明提到的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订的建议,可以减少一些地方政府“钻空子”的现象;一位风机制造企业代表向能见App表示,朱明司长的讲话具体务实,不回避困难,希望国家继续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尽快落实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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