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发展改革委对地市上报的压减钢铁产能封存项目基本没有进行现场核实,个别封存设备仍在生产。
责任单位:产业处
分管领导:高俊钊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建立检查月报。落实《关于对列入压减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封停设备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6]373号),要求各市对已封停设备加强自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并建立检查月报制度。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信厅、环保厅并聘请冶金协会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南北两片对封停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采取事先不打招呼、到地点再通知当地政府配合、直接进入封停设备现场检查拍照、当场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方式,对所有封停设备进行了突击暗访。
(三)强化行政问责。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投资项目管理,坚决禁止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对已封停设备,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封停设备复产,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在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设区市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四)盯牢问题企业。文安县新钢钢铁公司擅自将已列入压减任务的封停装备启封复产,廊坊市政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训诫约谈,并责成供电公司核定该企业用电量,发现其用电量超过核定值时立刻采取限电措施;文安县政府抽调发改、工信、环保、安监、供电等单位的18名人员,分6组24小时在企业值守,确保其不再复产。
(五)开展拆除行动。持续加大力度,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装备,动员所在企业尽快拆除。
三、2015年,全省洁净型煤推广仅完成计划任务的20%左右。
责任单位:运行局
分管领导:高俊钊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
2016年,全省各市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225.4万吨,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0万台,力争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50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
整改措施:
(一)督导各市按照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2016年削煤攻坚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将型煤和炉具推广目标任务逐级分解,按照分工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积极争取大气资金支持。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要求各市立即开展本行政区域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和配套炉具推广台账。
(三)进一步拓展优质煤源。与山西、陕西、河南、宁夏、内蒙古等地的无烟煤和兰炭生产企业保持密切联系,落实山西晋煤集团、神华宁煤集团、愉林市兰炭等战略协议年度供煤计划。
(四)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进度。2016年8月底前,确保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2400万吨以上;年内再确定新建50个洁净型煤项目,确保冬季取暖季全部验收并投入运营,全省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
(五)积极拓展洁净型煤市场。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煤改电的,优选洁净型煤作为替代。在农村地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民居取暖方面,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
(六)建立型煤生产配送监管体系。开发“全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监管系统”,要求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将原料煤采购地、采购数量、煤质指标,型煤生产数量、质量指标,型煤配送量等信息及时输入监管系统,县级有关部门每周进行抽查核实。要求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
(七)配合做好型煤专用炉具测试和炉具招标等工作。积极配合世界银行集团和中国农业大学炉具检测中心,做好炉具筛选、炉具燃煤排放全程检测及标准研究分析等工作。做好全省型煤专用炉具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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