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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近期光伏政策汇总及内容提要

发表于:2016-08-19    

政策六: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1)到2020年,全市建成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500个以上,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5GW以上。

2)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当年国内销售电池片或组件(不重复计算)、蓄能电池达到100MW(MWh),或国内销售逆变器达200MW的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销量每增加1MW(MWh)再给予5000元(逆变器给予2000元)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实施兼并重组的光伏企业,从并购下一年度起,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5)对企业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且新进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或本市居民投资建设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中组件、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和逆变器,且电站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并网时间和发电量给予发电补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5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0年;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0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6年。

7)符合光伏发电利用要求、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规划、设计要符合光伏发电系统设置条件。对装机规模超过0.1MW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8)对使用《合肥市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中光伏构件产品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建成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在项目建成并网后,除享受市级度电补贴外,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1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该补贴与屋顶产权人补贴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

9)对我市并网的光伏电站,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备案(CCER),并在国家能源局认定的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成功交易的,给予其交易额30%的奖励,单个项目、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使用自有屋顶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其消纳电量计入企业节能量。

10)对我市并网的光伏电站规模在20MW以上,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完成认购的,给予电站开发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七: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奖励范围: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

2)奖励标准:

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进行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

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实施补助。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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