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二连浩特可再生能源微电网示范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新能〔2015〕357号)文件要求,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锡林郭勒盟能源开发局就内蒙古二连浩特可再生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进行公开评优。本次评优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欢迎合格的投资商前来申报。
本评优公告及相关信息在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www.xlgldrc.gov.cn)、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www.xmzwggzy.com)、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官网(www.creei.cn)发布。
一、基本情况
1.评优人: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锡林郭勒盟能源开发局
2.评优技术服务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3.评优编号:MG-NMGXLGL/SDG-2016-03
4.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右旗、苏尼特左旗、镶黄旗、正镶白旗、阿巴嘎旗境内
5.项目简介:为探索可再生能源创新利用方式及发展模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及技术水平,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建设可再生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该示范项目共包括7个集群,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253.5万千瓦。暂定风电、光伏和储能部分建设期十二(12)个月、光热项目建设期为二十四(24)个月,时间从项目获得核准(备案)开始;开发经营期为二十五(25)年(不含建设期)。各项目集群基本情况如下:
6.评优内容:内蒙古二连浩特可再生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
二、投资商资格要求
7.投资商可以是单一企业或联合体。如投资商是单一企业,则必须以新能源为主营业务;如投资商是联合体,则联合体中的核心主体(控股方)应是以新能源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联合体中的其他组成单位可由设备制造企业或技术服务单位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成,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4家。
8.对于每一个微电网集群:一个企业集团只能以集团的名义或指定旗下一家全资或控股公司,独立或作为控股方参与项目申报。一个投资商以控股身份申报项目集群数量不得超过2个,如果通过评优在1个以上项目集群中入选,投资商自主选择确认不超过1个集群进行项目建设。
9.独立投资商或联合体控股方注册资金(实缴)在5亿元及以上。独立投资商或联合体控股方需提供经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近三年(2013、2014、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需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参与评优的企业,截止到2015年底,净资产总额不低于所申报项目集群总投资匡算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