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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下发《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停止部分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

发表于:2016-06-21 11:51:17     来源:宁夏发改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物价局、宁夏电力公司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光伏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自治区光伏资源配置条件

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要求,全区光伏电站项目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园区化”原则,在落实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条件的前提下,按比例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资政策。对已经与企业签约、或正在招商引资的光伏项目要进行清理,对于未达到资源配置政策办法和有关标准的项目(产业投资类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鼓励类项目,其他项目不得计入配套投资),将不纳入指标管理范畴。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引导投资企业自愿退出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违规收费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返还企业,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停止市、县(区)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

由于部分市、县(区)在未取得光伏年度开发指标的情况下,大规模备案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尤其是部分项目不符合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的有关规定,例如不满足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等要求。为避免给相关企业投资光伏电站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各市、县(区)必须立即停止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各市、县(区)要开展已备案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清理工作,凡已备案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一律停建、缓建。

三、健全备案文件管理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115号)的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对已备案但未及时开工建设,或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在光伏电站项目投产前,投资主体一律不得将项目转让,投资主体擅自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实施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要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不符合自治区光伏产业资源配置办法的有关项目,自治区一律不再受理。

四、规范项目开工手续办理

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前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环评、使用林地审批、安评、节能评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其中光伏发电项目涉及林业用地只能选择宜林地类型。电网接入方案以电力部门出具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为准。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项目开工手续办理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不具备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市、县(区)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五、严格禁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的规定,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永久取消其作为投资主体在我区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在光伏电站前期工作中企业间正常的技术服务和商业合作应依法合规进行。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对于通过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按照“谁备案、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由各市、县(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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