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改委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健康发展和调整列入2015年以前年度指导规模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
2013年以来,国家不断提高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国内光伏应用市场迅速起步。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也积极探索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模式,相继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光伏电站按比例推进、光伏发电四方联动目标责任制等政策措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充分保护了地方和企业项目建设积极性,加之各地积极落实投资拉动政策,光伏电站建设的积极性、项目实质开工率均大大提高。在项目建设积极向好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项目前期手续不完善即开工、建设水平较低、盲目建设和违规建设等现象。为进一步有序推进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太阳能发电建设规模管理
为推进太阳能产业升级,提升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水平,国家能源局近期将出台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鼓励各地方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基于市场竞争的配置项目方式确定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我委也将结合省情,适度调整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管理方式,我省2016年度光伏站指导规模申报工作,须待国家下达年度指导规模、省级指导规模管理意见形成后,再行启动;凡拟申请列入2016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建立预测预警机制,把控投资节奏,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待项目列入2016年度指导规模后再有序推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要有序控制项目开发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严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投机行为。
二、依法依规做好光伏发电 项目前期工作
光伏 电站建设占地规模较大,前期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政策性强。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加强与价格、国土、林业、农业、河务等有关部门协商,在充分听取各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各相关部门的最新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完善项目前期支持性文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把关,统筹好光伏发电发展与土地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对于突破土地、林地、河道等政策红线的项目,或未取得相关部门正式支持性意见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初审或进行上报。
三、2015年以前年度指导规模安排及实施情况
国家能源局自2014年起对光伏发电实施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2014年度光伏发电规模指标75万千瓦(包括光伏电站2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55万千瓦),2015年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60万千瓦,共计135万千瓦。经与国家能源局衔接,2014年、2015年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可统筹安排。2015年四季度,我委以豫发改能源【2015】1384号、豫发改能源【2015】1631号下达了拟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已纳入两个文件项目”)共计164万千瓦。
截至2016年4月底,全省已并网规模49.5万千瓦。其中,2014年以前核准(备案)、不需占用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12.5万千瓦,已纳入两个文件项目31万千瓦,未纳入两个文件项目6万千瓦。详见附件1。
四、已纳入两个文件项目分类处置方法
(一)截至目前已并网项目,及6月30日前能实现并网的项目(项目并网,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中明确的要求,下同),并网后正式列入2015以前年度指导规模,项目业主应及时登陆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更新项目相关信息。
(二)6月30日前未并网的项目,列入河南省光伏电站备选项目库,在以后安排年度指导规模时予以优先考虑。该批项目如2016年12月31日前仍未并网,取消其备选项目库资格。
(三)6月30日前仍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取消其拟纳入年度指导规模资格,也不得列入河南省光伏电站备选项目库。
五、未纳入两个文件项目审核安排及分类处置方法
未纳入两个文件的项目,且具备在6月30日前并网的项目,须申请进行项目初审和第三方审查。
(一)项目初审
项目初审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根据上报项目情况,一是对项目相关支持文件合规性,按照项目备案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办理权限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二是对已并网项目、及6月30日前能够并网项目的并网容纳量进行确认。对手续齐全、依法合规的项目,报请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正式申报意见。正式文件须在项目参加第三方审查时一并提交专家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应对上报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第三方审查
我委委托第三方对通过市县初审的项目支持性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核实。请各项目单位于6月7日上午8点至下午6点之间,将项目有关支持性文件正式件及复印件三份,送至豫鹰宾馆二楼5号会议室(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通泰路交叉口西南角50米),由评审专家当场对支持性文件进行审验。逾期不再受理。项目审查所需主要支持性文件有:
1、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正式意见;
2、光伏电站项目审核申请表。详见附件2。
3、送出工程完工的证明材料,如发电业务许可证、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等;能够证明进度的项目主体工程部分、升压站部分、送出线路部分的全景照片或视频。
4、地面光伏电站的支持性附件主要有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永久用地的土地预审文件、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租赁土地的未利用地证明、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的意见、供电部门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
5、农光互补电站的支持性附件主要有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永久用地的土地预审文件、项目公司与农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大棚协议、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的意见、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对设施农业的意见、供电部门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项目,手续完善后如申请列入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指导规模,应与其他新建设项目按照相同条件进行申请。
(三)通过审核项目分类处置办法
1、截至目前已并网项目,及6月30日前能实现并网的项目,按照项目并网顺序和规模能用尽用原则,我委积极向国家争取其纳入2015年以前度指导规模,国家同意后可享受1元/千瓦时标杆电价,直至国家下达我省2015以前年度指导规模135万千瓦用完为止。规模指标不够的,作为储备,在2016年度规模指标中统筹考虑。
2、6月30日前未实现并网的项目,列入河南省光伏 电站备选项目库,在以后安排年度指导规模时予以优先考虑。该批项目如2016年12月31日前仍未并网,取消其备选项目库资格。
六、所有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以及纳入河南省光伏电站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均要求纳入省重点项目库,各省辖市、省直管县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协调和监管力度,结合时间节点,结合解决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供全过程、全天候服务,提升服务效率,督促投资企业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光伏电站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并网容量核实申请。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力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后,报备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