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光伏 推广应用,优化能源结构,推动传统能源向新能源转型,重塑淮北能源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淮北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理清思路,明确目标
(一)发展思路。充分发挥淮北资源优势,坚持以资源换产业,以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一手抓光伏发电 应用示范工程,一手抓产业发展,健全光伏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提升我市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发展目标。培育一批具有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建成一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提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降低光伏发电成本,力争使我市成为重要的光伏制造和规模化应用的示范基地。
二、坚持原则,统筹发展
(一)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光伏领域;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出台扶持政策,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统筹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具体负责落实、各部门分工配合,不断完善产业配套政策支撑体系,以光伏推广应用为抓手,以光伏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光伏技术创新为动力,推动全市光伏发电及产业快速发展。
(三)整合资源和科学布局相结合。开展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调查和规划工作,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等条件,合理规划光伏电站开发布局和建设时序,由市政府光伏领导小组统筹资源,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配置,避免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加快推进光伏发电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屋顶建设。新建屋顶可利用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的非居住类建筑、工业建筑、市政设施要设置光伏系统,光伏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
充分利用已建工业厂房、大型场馆、公共设施等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居民住宅小区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拥有优质屋顶资源但不积极建设屋顶发电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经核实后,在迎峰度夏期间先予执行有序用电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开发区、淮北供电公司)
(二)推进光伏地面电站建设。在采煤沉陷区、废弃矿山、滩涂、荒山荒坡等闲置或难以开发的土地,建设大型光伏电站;在人防工程、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因项目施工需临时(不超过2年)占用土地的,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供电等部门应做好项目备案、土地租赁、规划许可、环评和电力接入审批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淮北供电公司、各县区、市开发区)
(三)推进光伏照明建设。城镇新建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景区的路灯、草坪灯、灯箱等照明设施,以及具备光照条件的城镇道路,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综合绿色照明系统,并逐步对现有相关设施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各县区、市开发区)
(四)推进农村光伏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扶贫开发,大力推进渔光互补、农业光伏大棚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美丽乡村示范点项目均要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整合集中现有各类扶贫资金,支持贫困户建立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做好“光伏扶贫”试点。(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各县区)
(五)推进示范项目建设。新建装机容量在20MW以上的光伏电站,列入全市重大项目进行调度。对新建装机容量在100KW以上、当年未纳入国家度电补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支持优先申报下一年度国家指导性规模指标。(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区)
四、加快集聚光伏产业
(一)统筹资源,大力招商。优化全市光伏产业布局,引导各类发展和创新资源要素向工业园区集中,根据各园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产业布局,统筹全市太阳能、土地、采煤沉陷区等资源,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寻求引进优质配套产业项目。积极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系统集成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高效蓄能企业,并列入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招商,促进光伏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招商局、各县区、市开发区)
(二)推动合作,做强做优。鼓励光伏发电、光伏产业链相关企业间的生产协作配套(即投资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光伏产业),支持上下游企业通过原材料共同采购、企业间产能匹配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本地光伏发电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光伏企业产品。重点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组件及关键材料的研发,加快产业化、规模化;提高光伏逆变器 、跟踪系统以及智能电网等的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区、市开发区)
(三)创新服务,融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有订单、信誉好、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生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满足新增融资需求,放宽贷款周期,不抽贷、不压贷。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光伏生产企业以可获得光伏产品的待发放销售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同时,按照《淮北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支持产业发展政策,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国资局〕、各金融机构)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用足用活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支持光伏应用。
1. 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同时在我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光伏产业项目的,或70%以上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由受益财政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局〕)
2. 光伏扶贫项目补贴。从2016年起,市、县级扶贫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支持农村贫困户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电站,加快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程。(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各县区)
3. 道路和公共场所照明工程补贴。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设。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各县区、市开发区)。
4. 节能政策支持。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可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居民自发自用发电量不纳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企业业主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淮北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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