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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光伏、风电开发中的战略性问题

发表于:2016-05-11 10:33:12     来源:风能杂志

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早年出台的风电用地“点征面控”政策不尽合理,未做及时调整。上世纪九十年代,为支持风电产业发展,新疆国土厅在全国各省区中较早出台了针对风电场建设用地的“点征面控”扶持政策,以后逐渐在全国性得到推广。这项政策规定了风电场建设用地可只征用风电机组基础、箱变、线路、道路、变电所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对各台风电机组之间的广阔土地(称为风电场控制范围),风电场以“他项权利”的方式控制与占用,不列入征地面积,也无须支付征地费用。

这项优惠政策早期确实起到了支持风电发展的良好作用。但随着产业的规模扩大,其不良后果也逐渐显现:风电场控制范围用地为无偿占用,导致了一些建设业主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或不自觉地尽可能扩大控制范围占地。从工程实践看,风电场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永久性占地一般只占到控制范围的1%左右。控制范围用地才是风电场占地的主体,并且是决定风能资源开发量的唯一因素,对此必须加以规范,提出合理标准,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对风电场控制范围占地,政府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没有部门监管,处于“挂空档”的状态。

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建标〔2011〕209 号)中,只规定了风电场须征用的永久用地的指标,对风电场控制范围用地并未涉及,也未提出管理要求。

风电场控制范围占地多少,主要取决于风电机组风轮直径以及机组排布方式两个因素,这两个因素在工程可研报告阶段已经基本决定。现行管理模式下,风电场项目可研报告由各建设业主聘请第三方设计单位自行组织审批,对风电场控制范围占地缺乏硬性制约。有的可研报告甚至根本没有说明风电场控制范围占地的具体数据。国土资源厅审批风电项目,只对风电场征用的永久用地进行审核批准,这只占风电场控制范围的1%左右,对用地主体控制范围占地,因无须办理征用手续,一般不予涉及。建设厅从规划选址用地的角度可以进行干预,但缺乏相应的法规或标准依据,在项目选址审查阶段一般也难于改变已经经过多项前置审批的可研方案。到最后发改委项目核准审批时,已基本是木已成舟,只能承认既成事实。这就导致了多占用土地的项目白白多占,节省了用地的项目也得不到任何好处与认可,致使多占土地的现象愈演愈烈。

第三,在项目可研以及规划编制阶段,对单位土地面积产能率指标重视不够。有的设计单位存在片面认识与不当作法。

首先是,在比选风电场机组排布方案时,多数设计单位仅仅以发电量大小作为唯一的比较指标,没有或很少考虑集约化开发、减少占地、节省风能资源这一更重要的条件。当然,如果仅从增加发电量考虑,机组之间的距离越大,互相之间的尾流影响越小,确实可以增加一些发电量。但一个重要事实是:当机组之间的距离超过一定程度后,例如纵向间距大于9D - 10D、横向间距大于4D - 5D 后(D 为机组叶轮直径),继续增大间距,对发电量的增加所起作用不大。

从大量可研报告中机组排布方案比较数据可以看出,采用不同排布置方式(如纵向间距8D - 12D,横向间距3D - 5D的各种组合)的发电量,最高与最低一般相差在1%- 5%范围内,最大差别也不会超过8%,但是,占地面积相差却很大。举例来说,采用3D×10D 与5D×12D 的两种方案,其占用土地的面积相差一倍,也就是说单位面积产能率相差一倍,风电场如采用5D×12D 排布方式,可能发电量会增加几个百分点,但如采用3D×10D 排布方式,同样的占地面积上装机容量可增加一倍,年发电量可增加将近一倍。从最大风能资源开发量这个根本目标考虑,各自的效益得失可谓不言而喻。

其次,设计单位可能存在新疆地域广阔、戈壁滩利用价值不大等错误认识,在项目及规划设计中大手大脚,提出了浪费资源的设计方案,如将风电机组纵向间距拉大到12D甚至16D,还在两排机组之间设立“风速恢复带”,更大大增加了风电场控制范围占地面积。新疆虽然地域广阔,但土地及其承载的风能资源仍然十分宝贵。我们必须抵制铺张浪费地粗放式开发,提倡集约化精细化开发,为社会和子孙后代节省更多资源。

总体来看,无偿占用土地的政策导向,政府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管与硬性制约措施,一些设计单位的片面认识与不当做法,这些因素与建设业主单位希望多占土地的自身利益互相迎合,就造成了风电场控制范围用地的无序与不合理现象,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扭转,必将对土地与风能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目前我国风电装机虽然已达到1.2 亿千瓦,但比起可开发量十几亿、几十亿而言,尚处于初期开发阶段,现在就开始重视并出台治理措施还正当其时。

相对而言,光伏项目的情况要好得多。光伏项目用地是“硬占用”,必须全部办理征用手续并支付规定的征地(或租地)费用。这就使得建设业主具备了自我约束机制。

从已审批的项目看,同地区、同容量项目占地差别不像风电那么大。存在主要问题是:没有实行单位占地产能率指标管理;在光伏园区规划中,存在占地水平差距较大的情况;个别项目占地有空地及边角料等现象,同样需要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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