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煤炭消费管理(15分)
12.严格耗煤项目准入。(9分)
目标:严格执行耗煤项目准入要求。
要求:全省禁止审批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禁燃区除发电和集中供热外,禁止审批燃煤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建燃煤项目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前,应满足所在地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在建燃煤项目将产生的煤炭消费要纳入所在地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统筹平衡。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耗煤项目准入等要求计9分;发现1例不符合,扣3分,累计扣完9分后,可倒扣9分。
13.强化政策支持(6分)
目标: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支持政策。
要求: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锅(窑)炉淘汰改造资金补助、煤改气优惠供应等政策。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支持政策计6分;发现1项未落实的,扣3分,累加扣完6分止。
(四)保障措施(10分)
14.建立组织机构(4分)
目标:组织健全,责任落实。
要求:建立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推进责任。
评分标准:按要求建立组织、落实责任计4分,发现1项未落实的,计0分。
15.制订实施细则,编制总体方案(6分)
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总体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和自查报告按时编制、内容完善。
要求:设区市政府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并报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备案;工作方案实施年度滚动调整,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方案调整计划报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5月底前,编制形成上年度煤炭减量替代自查报告。
评分标准:按要求编制完成实施细则、总体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和自查报告计6分,发现1项未落实的,扣2分,累加扣完6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