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备案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有关规定,光伏项目由各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根据山东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5〕527号)明确了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备案、备案变更、开发建设管理等问题。
——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山东省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发改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具体参照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有效期限等要素。备案文件应及时抄送省级发改、财政、物价部门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作为申请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的基本条件。
——项目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各市发改部门是本市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管理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国家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管理工作,根据省级分解下达的建设规模指标,结合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落实情况,优选确定纳入国家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项目名单。要建立健全建设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国家新增光伏电站项目,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土地、环评、规划等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市场。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开工建设,及时跟进、了解、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我委将对各市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已安排建设规模执行情况将作为下步安排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