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发布让可再生能源行业兴奋了一把。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其出台的背后有错综的利益博弈。博弈主体不仅是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运营商,还包括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能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地方政府与国家部门、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部门、发改委与能源局之间,等。
去年底《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与正式文件相比,征求意见稿出现较大幅度的调整。前者更像是一厢情愿的撮合(新能源与电网),后者则是带有附件条件的妥协。最终的结果是,新能源项目享有优先并网、调度的权力,但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和要求。
这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必须是合乎国家规划内、取得行政许可、经过备案且符合并网标准,必须在电网安全稳定为前提,必须以电网最大消纳能力为底线,需要电网企业统筹确定网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曲线,需要待能源局派出机构与省级部门实施细则出台后实施。
对比下来,两份文件反应不同主体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态度可再生能源到底需要怎样的政策支持?国家政策又如何从可再生能源中抽身?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是否应该设定上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如何平衡?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对照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