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国家能源局对《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反馈至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邮编:100824。
电子邮箱:gaoke@nea.gov.cn
附件:《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3月23日附件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是电力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