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为鼓励工业企业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补充意见》(盐委发〔2014〕10号)和《海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盐经信〔2015〕133号)文件精神,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1. 在本县范围内由本县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 由另一方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本县屋顶提供方。
二、申报项目要求
1.所申报的项目须在县发改局备案,取得备案文件;
2.所申报的项目建设主体须在我县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所申报的项目在本县建设投运,并通过电力部门并网验收和发改局综合竣工验收等手续。
三、补助标准
1.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连续补助五年,前三年每年0.35元/千瓦时,后两年每年0.20元/千瓦时,单个项目年补助限额500万元。
2.屋顶提供方补助:只提供屋顶、由另一方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