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反馈至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3月23日
附件: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是电力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以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建立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制定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可靠性中心应当组织拟定电力可靠性行业标准和规程;开展电力系统设施性能和运行情况的可靠性评估预测;对电力企业可靠性工作体系建立、信息化建设、信息报送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检查,对重点地区、重要企业开展督查。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按照规程标准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并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可靠性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年度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派出机构可发布辖区内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
第十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电力企业负责本企业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可靠性中心应当建立电力行业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规程和数据标准,开展全国发电、输变电、供电等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统一的可靠性规程和数据标准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并统计报送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发电机组,4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全部核电机组,200兆瓦及以上容量机组主要辅助设备,风能、太阳能并网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
(二)输变电可靠性信息,包括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高压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信息;
(四)省调及以上机组调度运行信息;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六)其他相关可靠性信息。
第十三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汇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所在派出机构报送,派出机构将信息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地方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四)以下非计划停运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1、燃煤火电机组500小时、常规水电机组100小时、其他类型发电机组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2、变压器5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断路器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架空线路1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以及其他输变电设施10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辖区的汇总信息。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规程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瞒报、谎报和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电力可靠性核查的。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可靠性中心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