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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验收难 两大阻力是关键

发表于:2016-03-22    

目前,大型光伏电站的设计、采购、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光伏电站实际运行效率低于设计值。3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2016年光伏电站工程及验收研讨会”上,来自北控光伏、西北勘测院、阳光时代律所等企业的代表,介绍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对提高电站质量和减少合同纠纷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构想。

北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王野表示,在光伏电站质量管理体系里系统设计是光伏电站建设的重要环节,优化系统设计是降低成本和提高发电效率的重要措施。

王野说,“在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行维护方面进行优化和管理提升,可以降低光伏电站运行的损耗,提高光伏电站运行效率和安全可靠性,提高光伏电站投资的回报率”。王野介绍,电站总体效率、组件本身损失、污秽损失等是影响电站发电效率的主要因素。

据了解,北控光伏已形成较完善的针对电站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在采购环节,采用合格供应商管理后评价模式。即针对供应商及其供应的设备,提供服务的实际表现为依据,通过不同部门,不同维度的多方面评价,优胜劣汰,持续保持供应商的竞争能力,并且建立良性循环的竞争环境。

王野建议,在光伏电站建设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运维等全过程中,各个环节都需要认真对待,精益求精。这样才能得到一个高品质的光伏电站,给投资者满意的回报。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郝利律师在会上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2015年江苏、浙江、河南三地光伏企业民事纠纷案件高达590起。常见光伏工程争议包括:招标与合同效力、工程结算问题、工期问题、产品质量等。

“在产品质量纠纷方面,特别是光伏产品超出检验期间的,裁判的观点是,超过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合同一方提出存在质量瑕疵问题不予支持”,郝利说。

据郝利律师介绍,若未约定产品检验期,裁判会认为,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双方未约定检验期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检验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应为一年质量保证期。

“此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裁判的观点是,设备质量问题尚可由某制造企业采取修复或其他补救措施,不属于“根本性质量瑕疵”,并不足以导致不能实现买卖合同目的,故不支持解除合同诉讼请求”,郝利说。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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