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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或将过亿元 有望年内解决

发表于:2016-03-02 08:45:21     来源:投资快报

2015年因发布误导性利好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ST海润,其民事证券索赔案取得重大进展。近日,记者从代理该案索赔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处获悉,*ST海润已经向该案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和解方案,且目前其已经在与该公司就索赔和解事宜进行洽谈,或有望帮助受损股民在年内与*ST海润达成和解并顺利拿到赔偿。

分红方案存误导性陈述被处罚

2015年10月23日,*ST海润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通字1501号)。201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号)。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海润光伏 、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 《分配预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最终,江苏证监局对海润光伏、紫金电子各罚款40万元,对九润管业罚款75万元,对三位责任人员罚款共计46万元。

数万股民被忽悠成为“接盘侠”

*ST海润的这份分红方案是如何“忽悠”投资者的?

公开资料显示,2015 年 1月23日,*ST海润、公司原股东紫金电子、九润管业、杨怀进披露《分配预告》和《分配提案》,称以*ST海润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并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得知该消息后,在分享该红利的驱使下,当日,*ST海润获得大量资金青睐,天量涨停。没想到,接下来五个交易日股价持续下跌,期间,*ST海润二股东九润管业违规大量套现,致使大量股民被套,成为高位站岗的“接盘侠”。

《投资快报》记者注意到,2014年12月31日,st海润的股民户数为46395户,到2015年3月31日,st海润的股民户数达到了126859户,短短4个月,st海润的股民户数增加了近2倍,且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交易量巨大。

刘华浩律师告诉记者,其代理的股民均是在得知St海润10转20的重大利好当天进行了大量购买,甚至部分股民进行了证券信用交易,且基于对该重大利好的肯定,在股价下行过程中还进行了大量补仓,直至1月31日St海润发布2014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才陆续卖出,均属于典型的接盘侠。

索赔金额或过亿元

2015年10月23日,*ST海润发布公告称因上述误导性陈述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即遭到数十股民上百万索赔,且之后不断有股民加入,索赔金额也不断增多,截至目前,索赔金额可能已经超过4000万。

公开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12月15日,*ST海润股东人数约21.6万,而截止2015年3月31日股东人数约12.7万。如此看来,目前索赔的投资者还不到股东总数的千分之一。

刘华浩律师告诉记者:2015年1月31日,St海润发布2014年度预亏公告后,即接到大量股民的咨询电话,甚至有股民自发性的组织维权索赔。根据法律规定,该类诉讼均有两年诉讼时效,从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开始计算,随着时间的推移,预计将会有更多股民加入到索赔的队伍里来,索赔金额也会越来越多。从*ST海润的股东人数规模、违法区间的巨大交易量及违法行为对股价的巨大影响来看,本案索赔金额超过亿元的可能性非常大。

未亏损也不影响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索赔条件: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买入*ST海润股票且在2015年1月30日之后继续持有*ST海润股票或卖出*ST海润股票,存在亏损的股民,依法均可依法索赔。

据了解,本案由于案件情况特殊,部分投资者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买入*ST海润股票,且一直持有至2015年3月5日之后,*ST海润股价上行期间内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可能不但不会亏损,反而存在丰厚的盈利,依据法律规定,该部分为亏损的投资者依然可以索赔投资差额损失。

刘华浩律师解释,根据目前法律规定,*ST海润的误导性陈述证券索赔的损失计算仅计算至2015年的3月5日,2015年3月5日之后股价的涨跌与本次索赔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2015年3月5日*ST海润的股价上涨不会减少股民的索赔金额,同理,假如2015年3月5日*ST海润的股价继续下跌,也不会增加股民的索赔金额。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股民,需提供的诉讼资料包括: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2、股民股东账户卡3、股民买卖st海润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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