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互联网+”行动实施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设立“互联网+”智慧能源专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切实推动行动的贯彻落实。加强能源互联网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组建国家能源互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能源互联网专业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各地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牵头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能源互联网行动落实方案,因地制宜,统筹谋划,科学组织实施,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能源互联网行动。
(二)完善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能源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正在制修订过程中的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应适应能源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需求。加强电力与油气体制改革、其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以及碳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市场机制与能源互联网发展的协同对接。积极开展能源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地区配额、地方保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交易机制等方面的政策壁垒,研究制定适应能源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价格、税收、保险等相关政策法规。加强能源互联网技术、产品和模式等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强能源互联网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
(三)推动市场改革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能源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健全能源市场的准入制度,鼓励第三方资本、小微型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平等、协同发展。加快电力、油气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信号能从时间、空间上反映实际成本和供需状况,有效引导供需。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协商或通过交易平台集中竞价等多种方式开展能源商品及灵活性资源等能源衍生品服务交易,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四)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现代互联网技术与能源系统的全面深度融合,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因地、因业制宜地开展各类能源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在技术创新、运营模式、发展业态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深入探索,先行先试,总结积累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能源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五)创新产业扶持
将能源互联网纳入重大工程包,加大中央、地方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分步骤组织实施能源互联网重大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专项作用,支持开展能源互联网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依靠金融创新探索企业和项目融资、收益分配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能源互联网发展准入门槛和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能源互联网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发行债券、股权交易、众筹、PPP等方式进行融资。积极发挥基金、融资租赁、担保等金融机构优势,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能源互联网产业。
(六)共享数据资源
开展能源公共数据分级利用改革试点,研究制定能源数据使用管理和交易共享规范。从国家安全、系统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需求出发,推进能源信息的分级分类。加强能源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共享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加强能源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建立贯穿能源全产业链的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和数据库,加强上下游企业能源信息对接、共享共用和交易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与能源企业合作挖掘能源大数据商业价值,促进能源互联网的应用创新。
(七)强化创新基础
推动成立能源互联网创新产业联盟,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能源互联网产品准入管理,开展标准、检测和认证相关工作。引进和培育一批领军型、复合型、专业型人才,形成支持能源互联网建设的智力保障体系。吸引能源互联网领域国际人才在我国创业创新和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多层次、跨学科的能源互联网人才培养体系。在高校探索设立能源互联网相关专业或培养项目,大力培养跨界复合型人才。
(八)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能源互联网政策机制、发展动态、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新兴业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能源互联网,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能源互联网的研究建设与创新发展,形成广泛、活跃、持续的能源互联网发展氛围,为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和新业态孕育兴起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