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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中国光伏企业在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的奇幻历险

发表于:2016-02-26 09:21:19     作者:安然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2016年2月25日讯,价值100万美元的产品,运送到美国的海岸,按照249.96%的及反补贴税率上税,进入海关后的价格就要从350万美元起步。试想,什么样的销售商才会进口这种产品?而这种场景,险些发生在中国光伏产业W公司的身上。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闫海博士带领团队经过一年半的努力,终于在去年7月成功地使美国商务部收回了初裁决定,放弃实施惩罚性的税率,从而使W公司保住了美国市场。“光伏企业每家都有上万名职工,上下游还要涉及众多供货商、销售商,任何一家企业丧失美国订单,连带职工的家庭可能会有十几万人受到影响。”闫海律师说。

遭美国双反调查100万产品收50万税

中国还一直是一个被人倾销产品的市场。闫海在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当时的外经贸部(即现在的国家商务部),从事的正是对外国企业调查和工作。“当时中国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外的钢铁、化工、造纸企业向中国大量出口这些产品,我们做的工作就是反倾销,对外国企业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风水轮流转,从美国留学回来后,现在我经常是站在被告席上,协助中国企业应对发达国家对华的反倾销调查。”闫律师说。

从2000年开始中国的光伏产业开始起步,10年的时间内发展极其迅速,2010年对美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已超过15亿美元。相对于国外产品的昂贵价格,中国产品显得物美低廉,因而对美国同类企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遭遇对方“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可以说是必然的事情。2011年11月,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对华光伏电池的反倾销反补贴案。

“我代理的客户是中国对美国出口光伏产品的知名企业,早在最初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时候,它们就被美国商务部选中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如果不应诉,基本就是被直接逐出美国市场。可一旦应诉,就必须提供全套的企业销售、成本等财务资料,以及公司的管理、人事等资料,回答对方关心的全部问题,在美国商务部面前,W公司基本就算是赤条条一丝不挂了,绝无任何商业秘密可言。”闫海说,美方向中国工厂派遣了4位资深调查官员,针对一个企业反倾销答卷核查了三周,反补贴答卷又核查了两周,整个案件的核查时间长达两个月。

2012年10月美国商务部做出了双反裁决,对中国产的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税率分别为18.32—31.73%和14.78—15.97%。按高限相加,100万元的产品卖到美国,仅这两个税种就要纳税近50万元。

这么高的税率一度让光伏行业举步维艰。同其他企业一样,W公司也陷入了困境,但好歹的生产与销售都坚持了下来。

但是这并不是全部。对于美国商务部认为的“不合作企业”,包括大批中国国有企业,这个税率为249.96%。如果按这个标准,企业唯一的选择就是放弃美国市场。但雪上加霜的是,和美国几乎同步,欧盟也发起了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恰恰中国光伏行业主要市场就在美欧。一时间,迅猛发展的中国光伏产业四面楚歌。太阳能电池板的原料多晶硅的价格也从等同于贵金属的水平一路暴跌,跌到了最高价的1/10以下。

被挑出“重大”问题要按249.96%纳税!

随着国内市场和其他国家市场的开发,市场状况也在慢慢转好。就在企业以为已经扛过了最艰难的时刻,企业生产将逐步恢复到正轨的时候,又一个晴天霹雳精确制导般地打在了员工们的头顶:2015年初,在光伏电池反倾销复审中,美国商务部做出初裁,认定该企业不符合单独税率的资格,终裁后需按照249.96%的税率缴纳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为什么会突然出现这个局面?经验,闫海律师说,按照带领整个团队,开始集中对“国有成分和政府控制”问题展开研究。1年半的时间里,团队的律师们已经记不清楚到底查阅过多少文件,钻研过多少次美国的反倾销法律条文和判例。而恰好美方的代理律师是制度,每年需要对各个相关企业进行复审,主要是看出口价格是否有了变化,原材料耗用量是否有变化以及“替代国”的价格变化水平。

在2014年秋天的复查中,虽然出口价格和替代价格都没有不利之处,但美国商务部那些挑剔的调查官员们还是挑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在该企业参股的一个企业中曾经向美国出口过少量产品。可这个企业中还有相当比例的国有股权——按照奥巴马政府修订后的美国的反倾销政策,中国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按照249.96%的惩罚性“国别”税率纳税!

这次参股拥有国有股份的企业证据确凿!美国方面以此为理由,初裁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单独税率”,而执行它针对中国的国别统一税率—接近250%的惩罚性税率。

为什么国有企业就要被美国人另眼相看?这事就不仅涉及到经济问题,也有政治层面上的考量了。可对于企业来说,政治如何风云变幻与它们关系不大,最关键的是要维持生产,保证企业生产同时获取利润。然而,躲不开的局面终于来到了公司的面前。

闫海律师说,国有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一直处于不利地位。美国方面对中国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单独税率的审查中,集中看是否存在政府控制,包括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上,后者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人事任免权、自由谈判权和定价权、利润处置权等方面。本来这对于中国这样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已经不是什么问题,在2012年之前几乎所有的企业都能获得“单独税率”。但是2012年之后一起法院的判例改变了这一做法,美国乔治城大学学习时的老师,对原告商务部开始拒绝给予任何中国国有企业以“单独税率”,而一概赋予惩罚性的最高税率。这一政策甚至殃及了一些和国企有些合作关系的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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