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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哪些省级光伏补贴政策已经失效

发表于:2016-02-24 00:00:00     来源:光伏资讯



四、浙江省

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并未明确补贴时间,根据文件前文所述,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并且浙江下属多个地级市的补贴政策也是截止到2015年,因此Mr.Yang个人猜测,浙江省的补贴政策已经失效,欢迎大家去求证!

浙江省地级市失效补贴政策:

1、杭政函〔2014〕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

2、温政发〔2013〕7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凡2013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5元补贴;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元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3、嘉政发〔2013〕8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

4、甬政发〔2014〕2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5、绍政办发〔2014〕4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在绍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2016年为“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很多省市级光伏补贴政策只执行到2015年,因此各位光伏人务必请注意各地的补贴政策是否还有效!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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