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其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你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下同)收购。
二、“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由你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即2016年以前备案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95元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和2016年以前备案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88元执行。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你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及时结算上网电费,我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四、请你公司按季汇总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情况报我局。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