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积极帮助企业(居民)申报国家、省、市政策。其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全电价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度电0.42元,补贴期限为20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精神,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5年。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千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5〕30号),对居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补助标准暂定为3元/瓦,每户不超过5千瓦。
(二)实行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在高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补贴标准为0.8元/瓦(全区补贴总额不超过30兆瓦,以竣工验收先后时间为准)。
(三)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提供屋顶资源的企业且租期在20年以上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装机容量2万元/兆瓦进行奖励(不足1兆瓦的按1兆瓦计算,低于300千瓦的不予奖励)。
(四)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市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为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四、其他
(一)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