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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16-02-06    

江西南昌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和提升我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应用规模,加快低碳园区的建设进程,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布局、强化引导、先易后难、有序实施的原则,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区内光伏发电项目,重点推进区域内屋顶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产业孵化园、重点用能单位、企业(居民小区)等建筑屋顶以及偏远荒坡、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到2017年,全区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力争达到30兆瓦以上。

  二、建设原则

(一)全面推动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鼓励现有工业厂房、办公楼宇、大型商场等屋顶所有者,安装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鼓励现有居民住宅、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等集中连片的地方,推广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学校、医院、产业孵化等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必须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二)积极推行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新建建筑物(工业企业厂房、城市综合体、商场等)不再规划新建彩钢板屋顶(除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必须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并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按照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纳入工程总概算。

(三)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平台公司新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学校、医院、写字楼、标准厂房等建筑,符合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要求的,必须同步规划设计光伏发电系统,如自行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则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纳入工程总概算,工程建设竣工后立即启动系统的建设。如不自行投资的,原则上应积极提供屋顶租赁,由光伏发电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且租期应在20年以上。

(四)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在新上项目时,其新建屋顶原则上必须实施光伏发电项目。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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