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光伏发电使用林地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6-01-30 00:01:59

  《大同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

  同政办发[2015]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稳妥扎实做好我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林资发[2015]9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大同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大同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大同市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参照“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先行先试的模式,确保林地质量有提升、林农收入有增加、经济发展有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林资发[2015]90号)和《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并成立大同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领导组(名单附后)。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同市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范围,是指在大同市所辖范围内。

第三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坚持的基本原则。在“林光互补一体化”的模式上,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租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通过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恢复和保持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地区生态安全。

第四条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区域生态保护的管理工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保护责任制。

第二章 前置条件

第六条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阵列使用林地,年降雨量400mm以下的区域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mm以上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其他地类禁止使用。

第七条光伏阵列支架底座必须选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水泥墩,保证林地性质不改变;

第八条光伏阵列支架最低高度不低于1.5米;

第九条光伏阵列间距保持在6米以上。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条企业提出申请。光伏发电企业获得省发改委的项目备案证,并取得建设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政府部门提出项目试点申请。

(一)列入市发改委批准的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可向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改革试点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未列入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企业必须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并加注意见后,报市改革试点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获批后的光伏发电企业,要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涉及租用、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租用备案的《光伏项目租用林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报告和方案经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改革试点领导组办公室(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市林业局组织对《可行性报告》、《方案》进行审查论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签订租用合同、建立共管账户。光伏发电企业按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有关数据,与林权所有者签订林地租用合同。并与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林业生态恢复保证金共管账户,将生态恢复保证金按3000元/亩足额存入。

第十三条签订生态保护备忘录。光伏发电企业在前期程序走完后,与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生态保护备忘录,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持一份,市改革试点领导组办公室存档备案一份。

第十四条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需要办理临时性或永久性占用林地的光伏发电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涉及租用、使用林地的《现场查验报告》,连同租用和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评估意见》、项目申请文件、林地使用申请表以及租用合同,按权限依法依规向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办理项目临时性、永久性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光伏发电企业进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的管理工作,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企业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如发现施工过程中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方案》的组织实施。光伏发电企业在项目工程结束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项目区的补植补种等生态植被恢复工程。

第十七条林地到期归还。光伏企业临时性占用和光伏阵列租赁到期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做好使用林地的清理工作,并按时归还给林权所有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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