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前置条件
第六条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阵列使用林地,年降雨量400mm以下的区域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mm以上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其他地类禁止使用。
第七条 光伏阵列支架底座必须选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水泥墩,保证林地性质不改变;
第八条 光伏阵列支架最低高度不低于1.5米;
第九条 光伏阵列间距保持在6米以上。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条 企业提出申请。光伏发电企业获得省发改委的项目备案证,并取得建设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政府部门提出项目试点申请。
(一)列入市发改委批准的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可向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改革试点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未列入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企业必须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并加注意见后,报市改革试点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获批后的光伏发电企业,要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涉及租用、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租用备案的《光伏项目租用林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报告和方案经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改革试点领导组办公室(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市林业局组织对《可行性报告》、《方案》进行审查论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签订租用合同、建立共管账户。光伏发电企业按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有关数据,与林权所有者签订林地租用合同。并与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林业生态恢复保证金共管账户,将生态恢复保证金按3000元/亩足额存入。
第十三条 签订生态保护备忘录。光伏发电企业在前期程序走完后,与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生态保护备忘录,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持一份,市改革试点领导组办公室存档备案一份。
第十四条 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需要办理临时性或永久性占用林地的光伏发电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涉及租用、使用林地的《现场查验报告》,连同租用和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评估意见》、项目申请文件、林地使用申请表以及租用合同,按权限依法依规向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办理项目临时性、永久性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光伏发电企业进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的管理工作,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企业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如发现施工过程中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方案》的组织实施。光伏发电企业在项目工程结束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项目区的补植补种等生态植被恢复工程。
第十七条 林地到期归还。光伏企业临时性占用和光伏阵列租赁到期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做好使用林地的清理工作,并按时归还给林权所有者。